至于死的罪(The sin unto death) 是使徒约翰在《约翰一书》5:16–17 中所警告的一种极其严重的罪。在解释这段经文时,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就“不至于死的罪”与“至于死的罪”指的是什么,存在着四种主要观点:(1)两种罪均由基督徒所犯,而犯第二种罪的人是背道者;(2)两种罪均由非基督徒所犯;(3)两种罪均由基督徒所犯,但神可能以肉体死亡来惩戒犯第二种罪的基督徒;(4)不至于死的罪由基督徒所犯,至于死的罪由非基督徒所犯。本文认为,第四种观点最为可信。
至死的罪,就是使徒约翰在《约翰一书》5:16–17 中所警告的:
人若看见弟兄犯了不至于死的罪,就当为他祈求,神必将生命赐给他;有至于死的罪,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凡不义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于死的罪。
这段经文至少有四个解释上的难题,可以把它们整理为四对问题。(我已将我认为最可能的答案用粗体标出。)
诠释难点 | 不至于死的罪 | 至于死的罪 |
---|---|---|
1.识别罪人 | 犯罪的“弟兄”是谁?
(1) 基督徒
(2) 非基督徒 |
犯罪人是谁?
(1) 基督徒
(2) 非基督徒
(3) 背道者(一种特定的非基督徒)
(4) 非基督徒——特指背道者 |
2. 辨识生命与死亡。 | 神赐予那些犯罪之人怎样的“生命”?
(1) 持续的物质生命 (2) 永生(当非基督徒成为基督徒时) (3) 永生——即神应许给悔改的罪人基督徒的未来复活生命(参看2:25) (4) 确证某人已经享有并将体验永生 |
神赐予那些犯罪之人怎样的“死亡”?
(1) 肉体的死亡
(2) 永死 |
3.识别罪 | 这是什么罪? (1) 无意的过错——类似于旧约中人们可通过献祭赎免的罪(如:利 4:1-3;民 15:22-29) (2) 可宽恕的过错——例如“轻微”的罪(相对较小的罪过) (3) 基督徒可能犯的任何罪 | 这是什么罪?
(1) 蓄意犯罪——即“擅敢行事”所犯之罪(参:民 15:30-31)
(2) 不可饶恕之罪——例如“至于死”的罪(特指通奸或谋杀等具体罪行)
(3) 不蒙赦免之罪(即亵渎圣灵的罪)
(4) 非基督徒可能犯的任何罪——尤其是背教行为 |
4.解释关于如何祷告的建议。 | 如何为犯此罪的弟兄祷告?
(1)求神使基督徒能够悔改
(2)求神使基督徒能够悔改,并求神不以致死的刑罚管教基督徒
(3)求神使未信者悔改并信靠耶稣基督,从而获得永生 |
为什么约翰不主张为犯此罪者祷告?
(1) 这不是约翰论述的重点,他在阐明"照着神的旨意求"的含义时(5:14-15),“至于死的罪”只是附带说明。约翰并未禁止基督徒为此类罪人祷告,但基督徒不能像为犯不至于死的罪的基督徒代祷那样怀着同等把握。
(2) 为背道者祷告是徒劳的。可参照耶和华命令耶利米不可为以色列民祷告(耶 7:16-18,11:14,14:11),以及耶稣不为世人祷告的先例(约 17:9)。
(3) 基督徒不应为已死之人代求。 |
下面我们将简要介绍并评估四种主要的观点,这些观点试图解释《约翰一书》5:16–17 中,究竟是谁犯了不至于死的罪,又是谁犯了至于死的罪。(以下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前面所提到的前三个解释难题上。)
神可能会赦免犯第一种罪的基督徒,印证其拥有永生;但犯第二种罪的基督徒,虽曾是真基督徒,但因其彻底否认耶稣而背道,将承受永死。因此“不至于死的罪”指除背道外的一切罪,而“至于死的罪”特指背道[1]。此观点将背道定义为真基督徒可能犯的罪。
评估:该观点是错误的,因其否定了“一旦得救,永远得救”这一圣徒永蒙保守的教义,即不承认神会以主权保守所有真基督徒藉着信心永赎与安全。约翰在书信中明确论及那些曾属于基督徒群体、后来又否认基督、离开基督信仰的人:“他们从我们中间出去,却不是属我们的;若是属我们的,就必仍旧与我们同在;他们出去,显明都不是属我们的”(约壹 2:19)。因此,有人可能自称基督徒,但如果他没有持守信仰,那就证明了他从来都不是真基督徒。(参阅 《何为背道?基督徒会变成背道者吗?》 与《不蒙赦免的罪》这两篇文章。)
神或许会赐予犯第一种罪的非基督徒永生,但犯第二种罪的非基督徒将承受永死。因此“不至于死的罪”指除至于死的罪之外的一切罪,而“至于死的罪”特指背道,如同《约翰一书》中所描述那些坚决否认基督位格与救赎工作的假教师[2]。约翰·斯托得(John Stott)认为,犯“不至于死的罪”的“弟兄”实际上不是基督徒:
约翰此处使用的“弟兄”一词必然是更宽泛的含义,指“邻舍”或名义上的基督徒——即自称弟兄的教会成员。在 2:9、11中,“弟兄”显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用法,因为恨弟兄者根本不是基督徒,而是“在黑暗里”。3:16-17 中的“弟兄”似乎也具此宽泛涵义:经文要求我们为“弟兄”舍命,并向“缺乏的弟兄”提供物质帮助。既然基督为不虔不义之人和仇敌而死,我们岂能将自我牺牲与服务仅限于基督徒弟兄姊妹,仅仅怜悯他们?这种对“弟兄”的广义理解也隐含于耶稣的教导中(太 5:22-24,7:3-5),“并非因你所称为弟兄之人的身份地位,而是源于你对其怀有的情感本质”(坎德利什 [Candlish] 语)。《雅各书》5:19-20 的类似经文可佐证此观点 [3]。
评估:该观点虽可能成立,但极不可信,原因至少有二:(1) 约翰明确将第一种罪人称为”弟兄”(约壹 5:16),这个词在书信其他处均指真基督徒(如 3:13-17);(2) 此观点必须声称唯有坚决否认基督及其赎罪之功才会导致永死,但圣经教导任何罪都会导致永死(罗 6:23)。
与观点一不同,此观点承认永蒙保守的教义;与其他三种观点不同,此处“生命”与“死亡”指肉身的、暂时的(而非永恒的)生命与死亡[4]。因此“不至于死的罪”指神不会以肉身死亡惩戒基督徒的罪,而“至于死的罪”指神可能以肉身死亡惩戒基督徒的罪(如《哥林多前书》11:30 所述)。“至于死”一词译自希腊文πρὸς θάνατον(pros thanaton),此短语在新约中仅另见于《约翰福音》11:4,明确指肉身死亡——耶稣听见拉撒路病了时说:“这病不至于死(πρὸς θάνατον, pros thanaton)”。
评估:该观点可能成立但较不可信,原因有三:(1) 约翰在 5:16-17 中将生与死并列,而本书信其他所有提及生、死之处均指永恒生命与永死(“生命”见 1:1、2, 2:25,3:14、15,5:11、12、13、16;“死亡”见 3:14:“我们因为爱弟兄,就晓得是已经出死入生了。没有爱心的,仍住在死中”);(2) 《约翰福音》11:4 与《约翰一书》5:16-17 的πρὸς θάνατον短语存在显著文学语境差异:前者论肉身生死,后者论永恒生死;(3) 约翰明确将第一种罪人称为“弟兄”,但未对第二种罪人使用此称谓。
根据这种观点[5],神确实应许悔改的基督徒将得到永生(即将来的复活生命)(约壹 2:25)[6]。而第二位非基督徒将经历永死。因此,“不至于死的罪”是指基督徒可能犯下的任何罪(例如 1:8–2:1),而“至死的罪”则是非基督徒可能犯下的任何罪,在《约翰一书》的语境下特别是指假教师的背道行为。按定义,非基督徒不会悔改,因此他们的罪必然导致永死。更具体地说,《约翰一书》反复提醒基督徒警惕那些曾自称基督徒却已经离开基督徒群体的人(如 2:19)。他们坚决拒绝关于基督的真实教导,违背神的命令,也不爱基督徒。他们的罪必然导致永死。
评估:与其他观点相比,这种理解更为合理,因为它:(1)明确将“弟兄”视为真实的基督徒;(2)将“生命”和“死亡”理解为永恒的状态;(3) 将罪的性质置于书信的整体语境中进行理解。
关于《约翰一书》5:16–17 的四种主要观点,我的结论如下:
基督徒仍然会犯罪,但罪并不能定义一个基督徒。真正定义基督徒的,是他们向那位信实、公义的神承认自己的罪,神会就赦免他们的罪,并洁净他们脱离一切不义(1:9)。基督徒“在父那里我们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2:1)。他们不会犯导致永死的罪。
非基督徒的罪会导致永死。尤其令人悲哀的是,那些曾自称是基督徒却坚决远离信仰的人,他们就是背道者,是完全拒绝基督真理、否认正统信仰的人。
编注:本文为“简明神学”系列专文之一,本文所表达的所有观点均为作者本人的观点,本文基于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协议免费提供给公众,允许用户以其它媒体/格式和改编/翻译其中内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链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并采用同样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译:MV;校:JFX。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The Sin unto Dea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