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论
至于死的罪
2025-09-15
—— Andrew David Naselli

定义

至于死的罪(The sin unto death) 是使徒约翰在《约翰一书》5:16–17 中所警告的一种极其严重的罪。在解释这段经文时,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概要

就“不至于死的罪”与“至于死的罪”指的是什么,存在着四种主要观点:(1)两种罪均由基督徒所犯,而犯第二种罪的人是背道者;(2)两种罪均由非基督徒所犯;(3)两种罪均由基督徒所犯,但神可能以肉体死亡来惩戒犯第二种罪的基督徒;(4)不至于死的罪由基督徒所犯,至于死的罪由非基督徒所犯。本文认为,第四种观点最为可信。


引言

至死的罪,就是使徒约翰在《约翰一书》5:16–17 中所警告的:

人若看见弟兄犯了不至于死的罪,就当为他祈求,神必将生命赐给他;有至于死的罪,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凡不义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于死的罪。

这段经文至少有四个解释上的难题,可以把它们整理为四对问题。(我已将我认为最可能的答案用粗体标出。)

诠释难点 不至于死的罪 至于死的罪
1.识别罪人 犯罪的“弟兄”是谁?

(1) 基督徒

(2) 非基督徒

犯罪人是谁?

(1) 基督徒  

(2) 非基督徒  

(3) 背道者(一种特定的非基督徒)  

(4) 非基督徒——特指背道者  

2. 辨识生命与死亡。 神赐予那些犯罪之人怎样的“生命”? 

(1) 持续的物质生命 (2) 永生(当非基督徒成为基督徒时)

(3) 永生——即神应许给悔改的罪人基督徒的未来复活生命(参看2:25)

(4) 确证某人已经享有并将体验永生 

神赐予那些犯罪之人怎样的“死亡”?

(1) 肉体的死亡

(2) 永死

3.识别罪 这是什么罪?

(1) 无意的过错——类似于旧约中人们可通过献祭赎免的罪(如:利 4:1-3;民 15:22-29)

(2) 可宽恕的过错——例如“轻微”的罪(相对较小的罪过) (3) 基督徒可能犯的任何罪

这是什么罪? 

(1) 蓄意犯罪——即“擅敢行事”所犯之罪(参:民 15:30-31)

(2) 不可饶恕之罪——例如“至于死”的罪(特指通奸或谋杀等具体罪行)

(3) 不蒙赦免之罪(即亵渎圣灵的罪) 

(4) 非基督徒可能犯的任何罪——尤其是背教行为 

4.解释关于如何祷告的建议。 如何为犯此罪的弟兄祷告?

(1)求神使基督徒能够悔改

(2)求神使基督徒能够悔改,并求神不以致死的刑罚管教基督徒

(3)求神使未信者悔改并信靠耶稣基督,从而获得永生

为什么约翰不主张为犯此罪者祷告?

(1) 这不是约翰论述的重点,他在阐明"照着神的旨意求"的含义时(5:14-15),“至于死的罪”只是附带说明。约翰并未禁止基督徒为此类罪人祷告,但基督徒不能像为犯不至于死的罪的基督徒代祷那样怀着同等把握。

(2) 为背道者祷告是徒劳的。可参照耶和华命令耶利米不可为以色列民祷告(耶 7:16-18,11:14,14:11),以及耶稣不为世人祷告的先例(约 17:9)。

(3) 基督徒不应为已死之人代求。

下面我们将简要介绍并评估四种主要的观点,这些观点试图解释《约翰一书》5:16–17 中,究竟是谁犯了不至于死的罪,又是谁犯了至于死的罪。(以下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前面所提到的前三个解释难题上。)

观点一:两种罪皆由基督徒所犯,第二种情形指背道的基督徒

神可能会赦免犯第一种罪的基督徒,印证其拥有永生;但犯第二种罪的基督徒,虽曾是真基督徒,但因其彻底否认耶稣而背道,将承受永死。因此“不至于死的罪”指除背道外的一切罪,而“至于死的罪”特指背道[1]。此观点将背道定义为真基督徒可能犯的罪。

评估:该观点是错误的,因其否定了“一旦得救,永远得救”这一圣徒永蒙保守的教义,即不承认神会以主权保守所有真基督徒藉着信心永赎与安全。约翰在书信中明确论及那些曾属于基督徒群体、后来又否认基督、离开基督信仰的人:“他们从我们中间出去,却不是属我们的;若是属我们的,就必仍旧与我们同在;他们出去,显明都不是属我们的”(约壹 2:19)。因此,有人可能自称基督徒,但如果他没有持守信仰,那就证明了他从来都不是真基督徒。(参阅 《何为背道?基督徒会变成背道者吗?》《不蒙赦免的罪》这两篇文章。)

观点二:两种罪皆由非基督徒所犯

神或许会赐予犯第一种罪的非基督徒永生,但犯第二种罪的非基督徒将承受永死。因此“不至于死的罪”指除至于死的罪之外的一切罪,而“至于死的罪”特指背道,如同《约翰一书》中所描述那些坚决否认基督位格与救赎工作的假教师[2]。约翰·斯托得(John Stott)认为,犯“不至于死的罪”的“弟兄”实际上不是基督徒:

约翰此处使用的“弟兄”一词必然是更宽泛的含义,指“邻舍”或名义上的基督徒——即自称弟兄的教会成员。在 2:9、11中,“弟兄”显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用法,因为恨弟兄者根本不是基督徒,而是“在黑暗里”。3:16-17 中的“弟兄”似乎也具此宽泛涵义:经文要求我们为“弟兄”舍命,并向“缺乏的弟兄”提供物质帮助。既然基督为不虔不义之人和仇敌而死,我们岂能将自我牺牲与服务仅限于基督徒弟兄姊妹,仅仅怜悯他们?这种对“弟兄”的广义理解也隐含于耶稣的教导中(太 5:22-24,7:3-5),“并非因你所称为弟兄之人的身份地位,而是源于你对其怀有的情感本质”(坎德利什 [Candlish] 语)。《雅各书》5:19-20 的类似经文可佐证此观点 [3]。

评估:该观点虽可能成立,但极不可信,原因至少有二:(1) 约翰明确将第一种罪人称为”弟兄”(约壹 5:16),这个词在书信其他处均指真基督徒(如 3:13-17);(2) 此观点必须声称唯有坚决否认基督及其赎罪之功才会导致永死,但圣经教导任何罪都会导致永死(罗 6:23)。

观点三:两种罪皆由基督徒所犯,神可能以肉身死亡惩戒第二种基督徒

与观点一不同,此观点承认永蒙保守的教义;与其他三种观点不同,此处“生命”与“死亡”指肉身的、暂时的(而非永恒的)生命与死亡[4]。因此“不至于死的罪”指神不会以肉身死亡惩戒基督徒的罪,而“至于死的罪”指神可能以肉身死亡惩戒基督徒的罪(如《哥林多前书》11:30 所述)。“至于死”一词译自希腊文πρὸς θάνατον(pros thanaton),此短语在新约中仅另见于《约翰福音》11:4,明确指肉身死亡——耶稣听见拉撒路病了时说:“这病不至于死πρὸς θάνατον, pros thanaton)”。

评估:该观点可能成立但较不可信,原因有三:(1) 约翰在 5:16-17 中将生与死并列,而本书信其他所有提及生、死之处均指永恒生命与永死(“生命”见 1:1、2, 2:25,3:14、15,5:11、12、13、16;“死亡”见 3:14:“我们因为爱弟兄,就晓得是已经出死入生了。没有爱心的,仍住在死中”);(2) 《约翰福音》11:4 与《约翰一书》5:16-17 的πρὸς θάνατον短语存在显著文学语境差异:前者论肉身生死,后者论永恒生死;(3) 约翰明确将第一种罪人称为“弟兄”,但未对第二种罪人使用此称谓。

观点四:基督徒犯不至于死的罪,非基督徒犯至死的罪

根据这种观点[5],神确实应许悔改的基督徒将得到永生(即将来的复活生命)(约壹 2:25)[6]。而第二位非基督徒将经历永死。因此,“不至于死的罪”是指基督徒可能犯下的任何罪(例如 1:8–2:1),而“至死的罪”则是非基督徒可能犯下的任何罪,在《约翰一书》的语境下特别是指假教师的背道行为。按定义,非基督徒不会悔改,因此他们的罪必然导致永死。更具体地说,《约翰一书》反复提醒基督徒警惕那些曾自称基督徒却已经离开基督徒群体的人(如 2:19)。他们坚决拒绝关于基督的真实教导,违背神的命令,也不爱基督徒。他们的罪必然导致永死。

评估:与其他观点相比,这种理解更为合理,因为它:(1)明确将“弟兄”视为真实的基督徒;(2)将“生命”和“死亡”理解为永恒的状态;(3) 将罪的性质置于书信的整体语境中进行理解。

结论

关于《约翰一书》5:16–17 的四种主要观点,我的结论如下:

  • 观点一(基督徒会犯下两类罪,而第二位基督徒背道)是错误的。
  • 观点二至四可能是正确的。
  • 观点二(非基督徒犯下两类罪)相比观点三和观点四,似乎不太可能。
  • 观点三(基督徒犯下两类罪,而神可能用肉身的死亡管教第二位基督徒)比观点二更有可能。
  • 观点四(基督徒犯不至于死的罪,非基督徒犯至死的罪)似乎最为合理。

基督徒仍然会犯罪,但罪并不能定义一个基督徒。真正定义基督徒的,是他们向那位信实、公义的神承认自己的罪,神会就赦免他们的罪,并洁净他们脱离一切不义(1:9)。基督徒“在父那里我们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2:1)。他们不会犯导致永死的罪。

非基督徒的罪会导致永死。尤其令人悲哀的是,那些曾自称是基督徒却坚决远离信仰的人,他们就是背道者,是完全拒绝基督真理、否认正统信仰的人。

脚注

  1. 参见 I. 霍华德·马歇尔(I. Howard Marshall),《约翰书信》(The Epistles of John, NICNT, 大急流城:厄德曼斯出版社, 1978),245–251 页;斯蒂芬·S. 斯马利(Stephen S. Smalley),《约翰一书、二书、三书》(1, 2, 3 John, WBC 51, 达拉斯:Word, 1984),297–299 页;本·威瑟灵顿三世(Ben Witherington III),《提多书、提摩太前后书及约翰一至三书的社会-修辞注释:希腊化基督徒书信与讲道注释第 1 卷》(A Socio-Rhetorical Commentary on Titus, 1–2 Timothy and 1–3 John: Vol. 1 of Letters and Homilies for Hellenized Christians, 校园团契出版社, 2006),550–556 页。
  2. 参见约翰·斯托得(John R. W. Stott),《约翰书信导论与注释》(The Letters of John: An Introduction and Commentary, 校园团契出版社, 1988),185–190 页;欧文·A. 布塞尼茨(Irvin A. Busenitz),〈至于死的罪〉(The Sin unto Death, MSJ 1, 1990: 17–31 页)。
  3. 斯托得,《约翰书信导论与注释》,189 页。
  4. 参见华腓德(B. B. Warfield),〈为失迷者祷告〉(Praying for the Erring”, 1919);博爱思(James Montgomery Boice),《约翰书信:释经注释》(The Epistles of John: An Expositional Commentary,贝克出版社,1979),139–143 页;默里·哈里斯(Murray J. Harris),《新约希腊文中的介词与神学:释经重要参考》(Prepositions and Theology in the Greek New Testament: An Essential Reference Resource for Exegesis, 大急流城:Zondervan, 2012),195–197 页;布鲁斯·康普顿(R. Bruce Compton),〈基督徒会犯致死的罪吗?—关于圣徒坚忍与约翰一书 5:16 的研究〉(Can a Christian Sin unto Death? Perseverance and 1 John 5:16, 2016 年 10 月 20 日,https://e3pc.org/media/)。
  5. 参见大卫·M. 斯科勒(David M. Scholer),〈内在与外在的罪:约翰一书 5:16-17 的诠释〉("Sins Within and Sins Without: An Interpretation of 1 John 5:16–17,"收录于《圣经与教父阐释中的当代议题:纪念梅里尔·C. 坦尼研究成果集》[Current Issues in Biblical and Patristic Interpretation: Studies in Honor of Merrill C. Tenney], 杰拉尔德·F·霍索恩, [Gerald F. Hawthorne], 厄德曼斯出版社, 1975),230–246页;蒂姆·沃德(Tim Ward),〈约翰一书 5:16 中“不至于死的罪”与“至于死的罪”〉("Sin ‘Not unto Death’ and Sin ‘Unto Death’ in 1 John 5:16," 《教会之人》[Churchman] 109, 1995: 226–237 页);布鲁斯·杜雷尔·斯米利(Bruce Durelle Smilie),〈至于死的罪:约翰一书 5 章 16–17 节的结构与释经研究〉博士论文,美西南浸信会神学院 [Southwestern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 1999);科林·G. 克鲁斯(Colin G. Kruse),《柱石新约注释》之《约翰书信》(The Letters of John, Pillar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厄德曼斯出版社, 2000),190–194  页;罗伯特·W. 雅布罗(Robert W. Yarbrough),《约翰一至三书》(1–3 John, 贝克学术出版社, 2008),306–314 页;凯伦·H. 乔布斯(Karen H. Jobes),《新约圣经宗德万解经注释系列之约翰一、二、三书》(1, 2, 3 John, Zondervan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宗德万出版社,2014),232–237 页;山姆·史东(Sam Storms),《为耶稣而蒙保守:新约对得救确据与永恒保障的真实教导》(Kept for Jesus: What the New Testament Really Teaches about Assurance of Salvation and Eternal Security, 十架路出版社, 2015),167–179 页。
  6. 另一种可能的理解是,将“生命”与第 4 种观点对应,认为神可能会挽回犯罪的基督 徒,从而确认他们已经并将会经历永生——类似《约翰一书》1:6–10 中“行在光中”的概念(参见 3:14;5:11–13)。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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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MV;校:JFX。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The Sin unto Death.

Andrew David Naselli(安德鲁·大卫·纳塞利)(鲍勃·琼斯大学博士,三一福音神学院博士)是明尼阿波利斯伯利恒学院和神学院的系统神学和新约教授,也是明尼苏达州斯蒂尔沃特基督君王教会的主任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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