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论
罪的大小
2020-12-12
—— Stephen Wellum

定义

虽然在神面前所有的罪都是严重的,都应受到永恒的惩罚,但圣经区分了罪的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就其对个人、他人、教会和社会的影响、后果和惩罚程度而言,并非所有的罪都一样严重。

总结

本文讨论了圣经是否教导罪有大小,还是所有的罪都应该被看成是一样严重。在讨论了天主教和新教神学中在“大罪/小罪”("mortal-venial sin")这一话题上的争论后,本文总结认为:虽然在上帝面前所有的罪都是罪,但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圣经从影响和后果上区分了各种罪。文章最后讨论了什么是不可饶恕的罪。


是否所有的罪都一样大,还是说我们应该考虑罪有大小?是不是有些罪比其他罪更严重,还是神在罪的后果上把所有的罪都看成是一样的?今天有很多人认为说所有的罪都是一样,没有大小之分,他们常常引用雅各书2:10支持自己的观点:“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这些人坚持认为,这段经文证明了《圣经》并没有区分大罪和小罪,即便在危害性上来说,所有的罪也都是一样的。这样的想法正确吗?

毫无疑问,我们必须仔细回答这个问题,然而圣经和历史神学都谈到了罪的程度:有些罪比其他罪更“重”("greater")。事实上,我们的主耶稣在约翰福音19:11节中被彼拉多审判时就对他说到这个真理:“若不是从上头赐给你的,你就毫无权柄办我。所以,把我交给你的那人罪更重了。”耶稣到底是什么意思呢?让我们分四个步骤来看这个重要的问题,我要提出的论点是:在神面前,所有的罪都是罪,然而圣经也说到罪有大小,所有的罪在后果上并不一样。

至于死和不至于死的罪:天主教和新教的分歧

从教父时代开始(特土良、奥古斯丁),特别是在天主教神学中(如彼得·伦巴德和托马斯·阿奎那),发展出一套理念是区分了“大罪”(peccata mortalia,又译“至于死的罪”或“死罪”)和“小罪”(peccata venialia,又译“不至于死的罪”或“活罪”)。表面上看,这种区分似乎是指罪的后果不同,但在天主教神学中,这种区分是与他们的整体圣事神学相联系的——而改教家们正确地拒绝了这种区分。(参见加尔文《基督教要义》2.8:59)虽然教会传统一直主张罪有大小,然而在天主教神学中谈到“大罪/小罪”的时候却不仅仅是谈论罪的程度。那么,这种区分是什么,它在天主教神学中又是如何运作的呢?

天主教认为,大罪(死罪)就是“因严重违反上帝的律法而破坏人心中的慈爱,它使人远离上帝,而上帝是最终的目的和人的福分。”(《天主教教理问答》第二版,直译自454页)。在这种理解中,“严重违反”是指故意或有意违背十诫,除非经历告解与赦过,否则天主不会在人身上赐下惯常的(habitual)或转变性(transforming)恩典,大罪最终导致永恒的刑罚。在这种神学中,我们通过接受天主在教会中设立的“圣事”,把基督的工作应用在我们身上。透过受洗的行为(无论是婴儿还是成人),即使没有得救的信心(ex opere operato,“通过所做的工”),受洗的人也会得着重生(洗去他们的原罪),得以注入惯常的恩典,并且开始了使人成为义的转变过程(从而将称义和成圣混为一谈),这过程就是告解和接受圣事。最终,我们成为义人的过程以我们的罪被“炼净”和得荣耀而达到高潮,从而使我们能够“见”神(beatific vision,“荣福直观”)。然而,对于犯了“大罪”的人而言,如果没有告解和赦过,就会中断这一个过程,导致永恒的刑罚。

另一方面,“小罪”(活罪)的定义则是:“让仁爱得以继续存在,尽管它冒犯并伤害了仁爱”(《天主教教理问答》第二版,直译自454页),这种罪包括了“无心的唠叨或无节制的大笑”(同前,直译自455页),但它们不那么严重。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如果犯了小罪而没有告解和赦过,它们并不能打断天主在洗礼时开始的“称义”恩典之工——也就是使人逐渐变为义的过程。这些罪会带来今生的惩罚,但不会使人永远与救恩隔绝。

改教家并不否认罪有大小,但他们确实拒绝了这种大罪/小罪的区分,尤其是当这样的区分在天主教圣事神学的框架下被解释时。对改教家们来说,所有的罪在神面前都是“至于死”,我们唯一的盼望是我们在得救的信心中与基督联合,并在他里面得称为义。对于堕落的受造物来说,要想站在神面前,我们需要基督完美的义归算给我们,我们所有的罪都要靠着他的代死来完全偿还。另外,对于从圣灵生的圣徒们来说,与基督联合使得基督成为我们的盟约元首,既然我们的义在基督里是完全的,就没有任何罪可以除去我们的义,也没有任何罪会因为阻挠了圣灵的工作而最终让我们失去救恩。然而,虽然我们应该拒绝天主教所教导的大罪与小罪的区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拒绝区分两种不同的概念:一方面,所有的罪在神面前都一样;另一方面,就对本人、他人和世界的整体影响而言,罪有大小之分。

在神面前,所有的罪都配得和应该受到永恒的惩罚

改教家们说,所有在神面前的罪都是“死罪”,这样说是正确的。由于亚当违背了神的命令(创2:15-17,3:1-6),罪导致了灵性上和肉体上死亡的刑罚(罗6:23)。罪使我们与神分离(赛59:1-2),因此,若离了基督,我们就该被定罪(罗8:1),在神的忿怒之下(罗1:18-32),我们都需要神以祂全权的恩典行事,为我们提供一位救赎主。在神面前不管是什么罪,都会导致我们被定罪、被罪污染、远离神(弗2:1-3)。就这一点而言,使用雅各书2:10是非常合理的:“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在神面前,违背了律法上任何一点,就等于违背了所有的律法。或者,我们可以用保罗的话说:“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拉太书3:10;参见申命记27:26)。违反任何一条诫命的结果就是我们在神面前得被定罪。为什么会这样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要注意到我们所得罪的对象,这就把我们带回神学的正题。三位一体的造物主、立约的神是圣洁的(出3:5-6,15:11,19:23之后;利未记11:44,19:1;撒上2:2;诗99:3, 5, 9;赛6:1之后,57:15;结1-3;来12:28;彼前1:15-16;约1:5;启4)。既然所有的罪都是悖逆神,既然神的旨意和本性是宇宙的道德标准,他就不能也不会忽略我们的罪——不管我们的罪是什么。他的眼目纯洁以至于祂不能不对付邪恶,神不能容忍罪恶(出34:7;罗1:32,2:8-16)。我们的罪使我们与祂隔绝,使祂的脸转离我们。在神对罪和恶的圣洁反应中(罗1:18-32;约3:36),神反对并刑罚一切的罪。在有罪的地方,圣洁的神必须直面受造物的悖逆,否则神就不是祂所宣称的圣洁神。

除了神的圣洁,还有祂的公义,就像祂其他所有的属性一样,公义对祂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此,神的正义具有强烈的报应性。神不像人类的法官,人类法官依据外在律法裁决,但三位一体的神自己就是律法(创18:25)。当神审判时,他仍然忠于自己完美的、道德的要求,这意味着他仍然忠于自己的性情。那么,罪并不是在违背一个抽象的原则或冷冰冰的体制性律法,相反,罪是在悖逆一位圣洁公义有位格的神,这就意味着在神面前所有的罪都配得永远的死亡。如果罪人要想得称为义,或者在神面前被看为无罪,我们的罪就需要得着完全的偿还,因此,我们只能期待一个归算给我们的完美之义。大卫在他著名的认罪中就承认了这一点。虽然大卫在与拔示巴通奸以及后来的罪中,已经得罪了许多人,实际上是得罪了整个国家,但大卫正确地承认说:“我向你犯罪,惟独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这恶。”(诗51:4)

就我们自己和我们与他人的关系而言,罪有大小

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仔细思考圣经的教导,而不能轻视人犯罪的可怕事实及其所有的灾难性后果。在神面前,所有的罪,因为神是神,所以都配得并应该得到永恒的刑罚,因此我们需要一位救赎主。然而,圣经也说到了罪有不同的严重程度,罪的大小取决于处境、动机、犯罪的人和罪的整体后果。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知道这是真的。例如,对别人说脏话,或者心里对别人怀恨在心,都是严重的罪(雅各书3:8-10)。然而,恨一个人,以至于计划和想要杀掉他,在其意图、结果和得到的惩罚上都“更严重”。或者想想说谎:对人撒谎都是错误的。但是,如果作为一个政府官员而撒谎,并且有意欺骗公众,就可能会被定为叛国罪。因此,犯罪的人和得罪的对象,以及犯罪的动机、处境和后果都可能会导致某个罪显得更加“严重”。 再想想性犯罪,男女之间在婚姻之外的所有性关系都是罪。然而,我们却认为成年人与儿童之间发生的性犯罪,或者是歪曲上帝创造秩序的性犯罪——无论是同性恋还是人兽交——就其后果、对当事人的影响以及对社会的更大影响而言,都是更严重的。

圣经证实了我们在日常经验中所知道的这些事实。由于我们受造是要代表神的形象,也因为神所赐下的普遍恩典,我们无法从我们的生活、良心、神所设立的道德律和要求中消除神的真理。我们想一想,圣经中有五个真理教导我们:罪有大小,但所有的罪都值得重视。

第一,创世记9:6是一个重要的经文。在基督再来之前会一直有效的挪亚之约下,经文提到了预谋杀人的罪,要求对犯罪者处以死刑,并要由适当的政府官员执行(参罗13:1-7)。并非所有的罪都需要得到这种严重的惩罚,这就突出了一个事实,即特定的罪,如愤怒和流言蜚语,并不与故意谋杀同等待遇。在旧约中,有意和无心之罪的区分进一步强调了这一真理。

其次,当我们转向以色列的约和律法时,我们看到各种区别,证实圣经对罪作了区分。例如,区分了不同程度的洁净和不洁净,需要不同的献祭(利未记11-15,参章1-8),特别是区分了“有意”和“误犯”的罪(民15:22-30)。误犯的罪可以得着赎罪(如利未记4章),但某些有意犯下的罪,特别是“擅敢行事”的罪非常严重,不能赎罪,需要判处死刑(民15:30)。除非我们用罪有大小程度这个思路来思考,否则这种区分是没有意义的。它也揭示了建立在旧约中神所赐的限制,这些限制预示了对新约的需要,新约的结果是在基督里得到充分和完全的赎罪(耶31:34;参来9:1-10:18)。

第三,圣经也提到罪“发出哀告”,因为人类和政府官员对他人有不公正的行为,神要亲自执行审判(如创4:10,18:20,19:13;出3:7-10;申24:14-15)。同样,并不是所有的罪都被归入这一类,有些罪被强调为比其他罪更严重。

第四,圣经教导说,有不同程度的惩罚,这与一个人对神启示的认识相联系,认识神启示的人所遭受的惩罚比那些在无知中行事的人更“重”,因此配得更大的刑罚(如:马太福音11:21-24;路加福音12:47-48;约翰福音19:11)。

第五,在教会内部,我们也看到对罪大小的区分常常表现在我们共同生活中。当谈到教会纪律时,彼此之间的某些罪可以在个人层面上处理,然而如果当事人不悔改,就需要把其他人参与进来,最终整个教会必须处理不悔改的罪(太18:15-20)。然而,并不是每一个罪都要用惩戒除名的方式来处理。作为神的子民生活在一起,我们必须学习如何对人有恩典,包括对他人的小气、小罪上显出恩典来。然而有些罪必须立即处理,甚至公开处理。例如,在哥林多前书第5章中,教会中发生了乱伦的性犯罪——这是异教徒甚至都不能容忍的事情——这就要求我们立即作出回应。但并非所有的罪都是以这种方式处理的。或者,还可以想想提摩太前书5:20要求长老的罪得到公开处理——这是因为他们在教会中的权柄地位,教会的其他成员犯罪并不总是得到这样的对待。

还可以举出更多的例子,但这五点已经表明,圣经根据处境、动机、涉及的人,以及罪对家庭、教会和整个社会的整体影响,对罪的大小进行了区分。

从上面这些经文中,我们可以得出三个大致的原因,为什么圣经会区分罪的大小,以及为什么在我们的生活和彼此的关系中,有些罪被视为比其他罪更严重。

首先,根据人们对神真理的认识和顺服,圣经要求不同的人对自己的罪承担不同的责任。这就是为什么耶稣可以说有“更重”的罪(约19:11),说自己可以更多忍耐所多玛而不能宽容那些拒绝他的宗教领袖(太11:21-24;路10:11-13,12:47-48)。对神的旨意有更多的认识就承担更大的责任,当罪与认识相违背时,罪就更“重”了。

其次,与知道神的旨意有关的是,我们的罪过程度也与我们的行为动机有关。例如,有预谋的谋杀与无心误杀不同(创9:6)。或者说,无意的罪也是罪,但它与有意或“故意”所犯的罪不属于同一级别(民15:27-30;参耶7:16, 24, 26)。在完全知道和藐视神的律法的情况下所犯的罪,被视为比无意或出于无知所犯的罪更“重”。

第三,从对个人、家庭和整个社会的影响来看,否定上帝创造秩序的具体罪被视为更“重”。这是保罗在罗马书1:18-32中所强调的。虽然在神面前所有的罪都是罪,都是该死的,但某些罪,如毁坏人的生命、在神所创造的异性婚姻之外的性关系,甚至不顺服父母,都被强调为“更重”,因为这些罪都是对上帝创造秩序的否定。今天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今天很多人试图辩论说所有的性犯罪在影响和后果上都一样。这样说不对,所有的性犯罪都是错误的,但有些性犯罪的影响更为深远。这些罪在影响上比其他性犯罪“更重”,如果得到整个社会的认可,就是道德破产和堕落的证据。这并不意味着从事这类活动的人犯了不可饶恕的罪。在基督里有赦免、有新生命、有改变,但这种罪的后果“更重”(参林前6:9-11)。

不得赦免的罪

最后一个问题需要提及:不可饶恕的罪有多严重。在福音书中,这种罪与“亵渎圣灵”(如:马太福音12:32;路加福音12:10);在书信中与拒绝基督和背道之罪的各种警告联系在一起(来6:4-6,10:26-31);以及“至于死的罪”(约壹5:16)。虽然每处经文的上下文都不一样,但它们有一些共同点:与人所拥有的知识和他们对基督的接受或拒绝有关。在福音书的处境中,宗教领袖们把神的工作归于撒但,从而拒绝他们从旧约中所知道的真理,他们是在故意违背他们所知道的真理。在书信中,这被称为背道的罪,背道就是对已知真理的故意拒绝。已经正式认信基督的人,如果故意背离真道,也就证明他们虽然可能已经自认为是神的子民,但他们却从来没有真正重生,没有真正相信基督(约壹2:19)。为什么这种罪被看作是不得赦免的呢?因为一个人一旦完全彻底地拒绝了基督,在他之外就没有救赎了,因此这个人永远为自己的罪受刑罚。

如何知道一个人是否犯了这个罪呢?也许我们今生会一直无法确定,因为有许多例子,如保罗迫害教会,但因神满有主权的恩典而得救(参林前15:9;参提摩太前书1:13-16)。只有通过观察一个人的整个生命,才能评估这样一个曾经认信基督的人是否因远离基督而犯了背道的罪。一个为自己可能犯了这个罪而惴惴不安的人往往没有犯这个罪,因为犯了背道之罪的人并不关心自己的救恩和与基督的关系。然而,圣经严厉警告那些已经知道真理,但现在却坚持公开藐视福音的人。

那么,圣经是否教导罪有大小呢?答案是:是的。但在作出这样的肯定时,人们永远不能把所有罪的严重性相对化。罪破坏了我们与神、彼此、自己和整个受造世界的关系。我们唯一的盼望只能在父所差来的基督耶稣里找到,他救赎我们,使我们称义,并让我们转离自己的罪。


译:DeepL;校:JFX。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Degrees of Sin.

Stephen Wellum(斯蒂芬·魏伦)在三一福音神学院获得博士学位,现任美南浸信会神学院(位于肯塔基州路易斯维尔市)系统神学教授、《美南浸信会神学期刊》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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