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与神学
词意的变迁
2019-01-03
—— D. A. Carson

用心的读者会发现词语的意思会随着时间流逝和语境变化而改变。钦定版圣经说基督徒是一群“独特的人”(peculiar people),然而“peculiar”这个词现在的意思(”怪异”)和它在1611年的意思已经大不相同了。有时虽然大多数人现在用一个词语所表达的意思已经与它原本的意思大相径庭,但在某个局限的特定文化中该词的原意仍被保留了下来。例如,对多数读者来说,上帝的恩赐不是“不堪论述的”(unspeakable),而是“说不尽的”(indescribable)(哥林多后书9:15),虽然对一小群文化保守派来说这两个词仍可混用。有时词语的意思或言下之意的改变并不是因为时代变迁,而是因为不同的语境。“赎回”(Redemption)在晦涩难懂的抵押文书中作为法律术语出现时所表达的意思和它在新约圣经中所呈现的意思是有所不同的。

上面例子中词意的改变都是常识,且无伤大雅,因为是众所周知的。在进行深刻谈话时更要留意的是那些不易察觉但意思或用法的改变的词语。以下是一些例子。

一、罪咎(Guilt)

近几十年来,罪咎(Guilt)有时表示有罪的状态(culpability),更常见的用法是表示愧疚感。我们的司法系统尝试判定被告方有罪或无罪,无论其是否感到愧疚;与之相反,心理咨询师更关注客户的愧疚感,而不管它是否来源于真实的罪咎。正如前面提到的,这样的用法几十年来极为普遍。当牧师谈到“赎罪祭”时,他是在说刑罚是罪所应得的,在上帝面前被告人是有罪的,因此当受刑罚,而在赎罪祭中,别人替他/她承受了刑罚。这并不意味着机智的牧师忽略了愧疚感的沉重负担。愧疚感很可能是真实的罪咎所造成的心理反应。虽然有时人们也可能因为他/她完全没做错的事而感到愧疚——比如,一位女性在下班回家的路上遭遇性骚然,之后很多年都在与愧疚感(或称羞耻感?稍后会讲到)抗争。审慎的应用基督十架的信息既可以正确处理罪咎又可以处理愧疚感的问题。忽略罪咎只顾着除掉愧疚感可能会让罪人自我感觉良好,但却不能与上帝和好;排它性地过度强调在上帝面前真正的罪咎可能会带来对赎罪祭本质的理性理解,却不会带来任何安慰。

在福音派和改革宗以及其他一些圈子里,这些都是老生常谈。我在这里再次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当代文化的重压正在制造一些难以澄清的严重误解。要产生罪咎,一个人必定是冒犯到了别人,无论对方是个人,还是国家(或法律,王权之类)还是上帝。有些对个人的冒犯(比如偷窃)是可以通过赔偿(或许加上一定比例的罚金,正如旧约的规定)来处理的;有些则不能(例如强奸)。一直以来,为了避免主观臆断甚至更糟糕的情况——私自报仇,大多数文化都编纂了法典来处理民事侵权及处罚有罪的一方。偷牛,会被这样惩罚。然而,虽然这样的法典现在还依然通用,但由于西方文化对个人“权利”的过分强调,千奇百怪的个人被冒犯到的例子正层出不穷(或无中生有地被发明出来)。谁来判定一个人被他人冒犯到了?因为那个人感觉被冒犯了?现在张力不仅存在于罪咎和愧疚感之间,还存在于客观违法与主观感觉对方有罪之间——即使他/她并没违法(或违反了一些臭名昭著的奇特法律延伸)。

更值得严肃对待的是当代文化越来越质疑外部权威,无论那是上帝,还是国家,还是传统价值观。这一广为扩散的趋势所带来的影响,无论好坏,都已被无休止地讨论过了,我们在此无需赘述。我们只需留意到在传统的理解中,罪咎(Guilt)的意思是负罪的状态而不仅仅是愧疚感,指的是对一位权威——或上帝,或国家,或法律的违背。如果我是判定自己对错的权威,由“罪咎”产生愧疚感就无从谈起了。这样的话,也就没必要为罪献祭了。

因此,我们要为福音保留词汇谈论被冒犯的上帝,由此而产生的罪咎,以及上帝解决罪咎的方案。福音所提供的远远超过心理安慰。

二、羞耻(Shame)

几十年来,宣教士和其他文化评论者都指出西方文化更关注罪咎,而东方文化更关注羞耻。在羞耻文化背景中,如果你是从如何处理罪咎而不是从如何面对羞耻的角度跟别人谈论基督,那么你的论述相对而言就不会引起那么大的共鸣。

任何去过东南亚的人都会承认这个分析不无道理。你甚至可以更进一步说,国际化促使我们对跨文化的认识越来越深刻,也给基督徒提供了机会新的角度学习圣经,从而让我们认识到在圣经中罪咎和羞耻是同时粉墨登场的。显而易见的是在罪进入世界的时候(创世记第三章)罪咎和羞耻就显露端倪了;的确,它们的关系如此盘根错节以至于除了在分析术语中,有时很难将它们分开。

然而我们要再次强调,就像“罪咎”(guilt)和“愧疚感”(guilt)——圣经关注的是在上帝面前的罪咎,而我们却倾向于关注愧疚的感觉。羞耻(shame)和羞耻感(shame)也同理。据我的观察,大多数羞耻文化所担心的是在家人或者朋友面前丢脸。人们担心做了什么事让家人蒙羞,使人失望,以致无颜面对远亲近邻。害怕给自己或家人带来羞耻的心理激励人们遵从公认的规范。当然,无论是在东方或西方,罪咎和羞耻都是并存的,只是在东方更强调羞耻。

然而圣经所强调的羞耻首先和首要地都不是针对同伴或家人,而是指向神。亚当在神面前羞愧,因此在园中躲藏。换句话说,我们最深刻的羞耻是在上帝面前而不是在父母前面丢脸。然而因为上帝亲自告诉我们要尊荣父母,因此使父母蒙羞也就不可避免地使上帝蒙羞。但在一个所有的关注点都集中在水平关系层面的羞耻文化中,人们还没有准备好从福音中学习如何面对羞耻。我们非但没有荣耀神,相反却使他的名蒙羞。在羞耻文化中,我们需要呈现的是,我们深刻的羞耻感让我们在圣经所启示的上帝——永活的神面前谦卑,唯有他能高举我们。

三、良心(Conscience)

安德鲁·戴维·内斯利(Andrew David Naselli )和克劳利(J. D. Crowley)在《良心:是什么、如何训练和爱那些良心感受不同的人》(Conscience: What It Is, How to Train It, and Loving Those Who Differ)一书中对良心的论述无疑是近期作品中最为精准简明的。而我在这里更想从历史的角度谈论这个话题:世界观的演变如何影响了它所孕育的人们对良心的理解?

十六世纪下半叶,理查德·胡克(Richard Hooker,1554-1600)在过去的天主教和受日内瓦影响的加尔文教派之间另辟蹊径。1588年西班牙无敌舰队遭到破坏之后天主教方面的威胁大为削弱。胡克在教义上并不赞同特伦特,但是比起其他加尔文主义者他对已故的中世纪神学家的思想有更开放的态度。这引发了关于良心自由是否可取(或不可取!)的复杂讨论。当时教会和国家携手制定教义及敬拜标准,其强制力被广泛认可并接受,在这样的背景下争辩国家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个体信徒基于良心做选择的自由,实为创新之举。提请大家注意的是,这里所谈的并不是做任何选择的自由,因为良心受上帝主权和他所赐启示的约束。问题是该如何解读。即便是一个世纪之后约翰·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所提出的更为广泛的良心自由,在某种程度上也受自然主义假设的制约。

与之相反,良心的自由在当代已经差不多是在主张让每个人做他/她自己眼中看为正确的事情。我的良心与你的良心不同,我的良心自有主张——如果这样解读,那么良心在永恒中就没有了指向。

四、宽容(Tolerance)

有人提出,以前所有文化都同时表现出宽容性和不宽容性。在更具独裁性的政权下,或在社会结构交错复杂又貌似合理的社会中,宽容性可能更少。对于这个话题的进一步讨论,可以阅读我所写的《宽容的不宽容》一书(团结出版社,2012)。但每个政权都会容忍一定程度的异议,或许是因为不可能掌控一切,或许是基于这一信念——允许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意见的存在对社会是有益的。

上面是我在笨拙地解释过去,无论是在提格拉特帕拉沙尔三世(Tiglath-Pileser III,即圣经中的提革拉·毗列色)时代,路易十四时代,维多利亚女王时代,还是泰迪·罗斯福时代,宽容都是一种共生性美德。我的意思是,一个文化中更为广泛的价值观和其它美德的增长离不开宽容:需要一直考虑的问题是偏离常规多远可以被视为对文化有益。宽容既不是独立美德也不是独立恶行:对常规的偏离不被看作美好或至少有用的,就被看为邪恶和危险的,但无论如何,若离了塑造它的那些规范,宽容就毫无意义。

然而当代对宽容的呼吁俨然要将宽容塑造为一种独立的,甚至最重要的美德。我在别处论述过这会带来思维混乱和道德扭曲。思维混乱是因为除非你首先申明并不认同某事,否则宽容与否就无从谈起:除非事先申明基督徒和无神论者有意见分歧,否则说基督徒宽容无神论者或无神论者宽容基督徒就成了无稽之谈。若没有分歧就谈不上宽容;如果没有分歧,可以说在道德上漠不关心,或对他人的观点一无所知或毫不在意,但那不是宽容。将宽容提升为独立美德不仅在思维上是混乱的,而且在道德上也是扭曲的。道德扭曲是因为事实证明它丝毫不能宽容那些坚信别的立场是错误的人。这种所谓的宽容正是以宽容之名行不宽容之实。

从以上四个例子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词意的巨大变化与失去上帝或者至少是失去外部标准密不可分。当没有上帝或律法时,罪咎(Guilt)演变为愧疚的感觉会让人如释重负,因为不用在上帝或律法面前承认客观上我们就是有罪的。当没有上帝时,羞耻(shame)变成了在同伴面前丢脸,而不是在上帝面前羞愧。良心(Conscience)的自由变成了任意而行的权利,而不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奉行上帝命令的权利。而宽容(Tolerance)则变成了一团糟,或充其量成为一个苍白无力的对友好的呼求。

愿我们能带着紧迫感思考和讨论我们的世界观!


译:解敬婷;校:谢昉。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神学期刊英文网站:The Changing Face of Words

D. A. Carson(卡森 )是三一福音神学院(位于伊利诺伊州迪尔菲尔德镇)的新约研究教授,也是福音联盟(TGC)的联合创始人、福音联盟的主席,著有多本书;和妻子乔伊有两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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