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与神学
律法与福音
2018-12-25
—— John M. Frame

译按:傅瑞姆(John Frame)对“律法与福音”的定义,和威斯敏斯特神学院的老师们(偏向路德宗的看法)的定义不同。这篇文章是2002年刊出的,已经看到他们当中的矛盾。所以,John Frame最近出的一本批判加州威斯敏斯特神学院神学立场的书(The Escondido Theology),可以说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在改革宗圈子里,这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在路德宗圈子里长久以来就是如此),即认为区分律法和福音是良好神学的关键,甚至有人说到,如果不同意对此区分的一些传统表述,就是否认了福音本身。

有时候这个论述会使用像罗马书3:21-31这样的经文,强调我们得救是靠神的恩典,唯独透过信心,与律法的行为完全无关。不过,我的看法是,争论这个问题的各方都未曾质疑称义是唯独靠恩典、唯独借着信心、唯独靠基督归算的义。但区分信心和行为(工作)是一回事,区分律法和福音又是另一回事。

1. 传统的区分

律法和福音的差别,不等于虚假和真实的得救道路的差别。它其实是两种信息的差别,一个完全是由命令、威胁以及恐吓所组成,而另一个则是完全由应许和安慰所组成。虽然我相信我们得救完全是靠神的恩典,而不是我们的工作,我却不相信它们是圣经里神所给的完全不同的信息,一个完全是命令(“律法”),另一个完全是应许(“福音”)。在圣经本身,命令和应许通常是同时出现的。神的应许通常伴随着悔罪和相信神的应许的命令;而命令通常不只是审判的宣告,而是神给我们的恩典的机会,让我们可以悔罪并信靠祂。如同诗人所说,“求你……开恩将你的律法赐给我”(诗119:29)。

我所反对的观点,即鲜明地区隔这两个信息,主要是来自路德宗的神学,虽然在加尔文和其他归正神学家那儿也能找到类似的声明。1路德宗的“协和信条概略”(Epitome of Formula of Concord),第五章第5条承认,“福音”(Gospel)这个字在圣经里有不同的用法,它引用马可福音一章15节和使徒行传二十章21节来说明“正确的”福音的宣讲包括悔罪的吩咐。但是第6条作了一件非常奇怪的事。它说到:

但是如果把律法和福音放在一起比较,也把摩西(律法的教师)自己和基督(福音的教师)加以比较,我们相信、教导也承认,福音不是宣讲悔改、扎心知罪;适当来说(it is properly),它不外乎最令人喜悦的信息和宣讲,充满了安慰,而不是定罪或恐吓,它安慰我们的良心,对抗律法的恐吓,并吩咐(Bid)人唯独仰望基督的功德……

我说这是很奇怪的,因为信条对此区分并没有给予任何的圣经支持,而这里所说的“福音”,与先前在第5条中所承认的是完全抵触的。第5条说是“正确的”,和第6条所说“适当的”是彼此矛盾的。第6条实际上是暗示,它所承认的圣经对福音的内容的描述,如马可福音一章15节和使徒行传十四章15节,是“不恰当”的。2马可福音一章15节是正确的,但不是适当的。

2. 圣经中的律法和福音

有人告诉我,协和信条在这里所说的“适当”的意思,不是“不正确”或“错误”,而只是“更普通,或更平常”的意思。然而,我遍查了新约圣经中有关“福音”(Euaggel)的字眼,却找不到一个例子,其上下文是把悔改的要求(即神的命令,律法)排除在福音的内容之外的。也就是说,我找不到一个例子是协和信条所说的福音的“适当”意义,纯粹是安慰的信息,而不带有任何的义务。之所以没有出现这样的用法,是有很重要的神学理由的。

基本上,新约中的“福音”是神的国度已经在耶稣身上临到的好消息(太4:23,9:35;可1:14;路4:43;徒20:24)。3“国度”是:(1) 神的权能;(2) 祂主权的权柄,以及(3) 祂进入历史打败撒但,并带来救恩及其全部的后果4。神的国度包括祂在历史中所有的大能作为,特别包括了基督的复活。

神国度的权柄是祂的诫命的重述。当国度以权能出现,就是人悔改的时候。他们必须听从(Hupakouo)福音(帖后1:8;比较彼前4:17的“信从”【Apeitheo】)。福音本身要求某种的行为(徒14:15;加2:14;腓1:27;参罗2:15)。

当神进入历史,被造物就承受了祂的权能和权柄。祂以天国的权能设立和平。因此新约作者经常提到“和平的福音”(弗6:15;参照徒10:36;罗10:15),有时候提到神使外邦人和犹太人成为一个身体的这个“奥秘”(罗16:25;弗6:19)。

福音是这整个综合体:神拯救的能力,神的命令的一再复述,以及祂要进入历史执行祂的计划,这就是福音。知道神要让祂良善的计划开花结果,的确是好消息。

思考以赛亚书52:7,这是新约有关福音最重要的背景经文:

那报佳音,传平安,报好信,传救恩的,对锡安说:你的神作王了!这人的脚登山何等佳美!

神的统治就是那好消息,这个会确保和平和救恩的消息。

即使要求人悔改也是好消息,因为在上下文中,它暗示神虽然在权能中降临来伸张祂的主权,也愿意为著基督的缘故而赦免人。

因此,福音就一个很重要的意义来说,包含了律法:神国度的权柄,祂对悔改的要求。即使对那些非常执著于律法/福音之区别的人来说,福音也包括了“相信”的命令,毕竟,“相信”也是命令;就类别而言,它是律法。而和十诫一样,这个律法对那些只想信赖自己的资源,而不信赖其他人的怜悯的人来说,也是非常骇人的。而且信心的命令也包括其他的要求:我先前提到的成就福音的行为。信心本身要靠爱来成全(加5:6),没有行为,它就是死的(雅2:17)。

信心本身,和其他任何人类行为一样,并不足够让任何人配得救恩。因此我们说到信心,并不是得救的基础(Ground),而是得救的工具(Instrument)。信心使人得救,不是因为它配得上救恩,而是因为它伸出双手,领受神在基督里的恩典。然而,信心是义务(责任),而就这个角度来说,吩咐人相信就和神其他的吩咐一样。因此我们不可能说这个吩咐,或律法,是排除在福音的信息之外的。

律法包含了福音,这也是真实的。神赐下律法作为圣约的一部分,而此圣约是神的恩典的礼物。十诫是这样开始的:“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神是在宣告祂拯救的恩典之后,才向以色列发布祂的命令的。因此,十诫作为一个整体,具有提供以色列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的功能,是借着恩典来赋予的(参照申命记7:7-8,9:4-6)。十诫是“律法”还是“福音”?当然它二者兼具。以色列听到十诫时感到害怕,这是必然的(出20:18-21)。但事实上它提供了祝福(6节)和应许(12节)。摩西和先知就足以让罪人免于在地狱中灭亡(太16:31)。

因此,显明地区隔律法和福音,在仔细的分析下是站不住脚的。如此,在律法和福音内,神都宣告了祂拯救的作为,祂也要求祂的百姓以顺服祂的吩咐来回应。“律法”和“福音”有各自的偏重,但它们是彼此重叠和交叉的。它们是从不同的视角呈现神整体的话语。的确,我们可以说圣经作为一个整体,同时是律法(因为整体来说,它以神的权柄说话,并要求人相信)和福音(因为整体来说,它对堕落的人类是好消息)。缺少了另一个视角,每个概念都是无意义的。每个概念都包含了彼此。

律法通常会带来恐惧,这是必然的。当神对罪的震怒展现在西乃山,以色列人感到惊吓(出20:18-21)。但它也为已经得赎的心带来喜悦(诗1:2;比较119:34-36,47,92,97,130,131;罗7:22)。同样,福音带来安慰和喜乐;但(在神学文献中较少提及的)它也带来定罪。保罗说他宣讲福音,对那些灭亡的人来说,“就作了死的香气叫他死”,而对那些相信的人来说,“就作了活的香气叫他活”(林后2:15-16;比较林前1:18,23,27-29;林后4:3-4;罗9:32)。福音对那些相信的人来说,是好消息。但是对那些想要靠自己的义拯救自己的人来说,是坏消息。它是神对他们的定罪,是冒犯人的石头。

3. 何者优先?

在律法和福音的讨论中,我们常常会听到,很重要的不只是要宣讲律法和福音,也要先宣讲律法,然后再宣讲福音。我们被告知,人们必须先被律法所震慑,然后才会被驱使去寻求在基督里的救恩。当然,宣讲神的标准,人的顺服以及神对罪的震怒有很大的需要,特别是在我们这个时代,人们以为神会容许我们随心所欲,爱怎么样就怎么样。而当圣灵使他们扎心知罪,认识到他们违背了律法时,会驱使他们在悔改中下跪。

但是如我们所见,要呈现律法而不呈现福音,或福音而没有律法,真的是不可能的──虽然各种相对的强调还是可能的。而在这些相对的强调当中,圣经的模式倾向于把福音放在前头。正如我们所见,这是十诫的模式:神首先宣告祂已经拯救祂的百姓(福音),然后要求他们以祂的圣约子民的身分来行事为人(律法)。既然律法和福音都是神的圣约的面向,这个模式就遍布在圣经当中。

耶稣在祂的传道中反映了这个模式。在约翰福音第4章,耶稣告诉撒玛利亚妇人,祂会赐给她生命的活水,使她永远不渴。在祂提出这个礼物之后,才向她宣告律法,曝露她的奸淫。有些人会引用路加福音18:18-30作为相反的次序的例子:耶稣先阐述诫命,然后才告诉那富有的官跟随祂。但在这段经文中,耶稣并没有单单使用律法来恐吓此人,或让他陷入绝望当中。在耶稣呼召他作门徒之后,那人的确失望地走了。这个呼召,本身虽然是命令,却是这段经文中的福音。

4. “保罗新观”和保罗的福音

在讨论福音的意义时,鉴于使徒保罗总是被带到最前线,这里应该要提到最近学术界提到的“保罗新观”(New Perspective on Paul),这是根据Krister Stendahl,桑德斯(E. P. Sanders),James D. G. Dunn等人的著作。那个观点认为,根据保罗,犹太教的问题不是行为的义,而是它未能接受在基督里的新约,没有同时拥抱外邦人和犹太人。在这个观点下,保罗的福音不是为了回答某人受困扰的良心,无法满足神的要求,而是应验了神对亚伯拉罕要祝福万国的应许。保罗所反对的“律法的行为”,不是人满足神的道德律的尝试(译按:想靠行为称义),而是犹太人和外邦人的区别,例如割礼,饮食律和洁净律(译按:即在圣约之内的行为)。

关于这个新观点的讨论是非常复杂的,会牵涉到有关保罗那个时代巴勒斯坦犹太教的本质,保罗自己的历史,以及对一些关键经文的解释。我无法用一篇短论文来讨论这个争议。我的确同意那些人的看法,认为桑德斯在他使用的巴勒斯坦犹太教的参考资料时,是太过于挑剔的;我也相信新观未能有效地处理一些保罗的经文,例如罗4:4-5,11:6;弗2:8-10;腓3:9,这些经文都很清楚说明保罗反对的,不只是犹太人和外邦人之间的律法的阻隔,更是人们想靠自己的工作拯救自己的尝试。路德关于唯独恩典和唯独信心的教义,是完全符合圣经,完全符合保罗的。5

但是新观很合理地警告我们,不要把保罗的福音简化为只是靠信心称义。保罗对犹太人的挑战是多方面的,他的福音也处理了许多不同的议题,如同我先前的讨论所暗指的。

5. 使用传统区分的合理性

如果有人为了特定的神学目的,要把福音作狭义的定义,我也不会强烈反对。圣经并没有给我们英文用法的词汇表。有一些技术性的神学用词,和圣经里类似的词的意义,并不完全等同。“重生”和“拣选”是其中的例子,“圣约”也是。6只要这些定义不会在我们的读者当中制造混乱,我们可以随自己的意思来定义英文的语词。

一直以来,我们已经习惯把福音当作是和信心有关,而律法是和行为有关。在这种用法中,律法是定罪的,而福音是拯救人的。虽然这个用法和圣经对这些词的用法有所不同,在一些背景下,它的确是有用的。例如,我们都知道有一种讲道是只阐述道德的义务(即我们通常的看法:不可杀人,不可偷盗),而没有把他们要得救所需要的基督的知识传递给听众。我们通常把这种讲道(尤其是没有以其他的讲道强调来加以平衡时)描述为只是宣讲律法,是律法主义或道德主义的讲道。这是没有福音的讲道。因此,我们倾向于说,这不是在宣讲福音。所以,笼统来说,我们会区分律法式的讲道和福音式的讲道。我认为,这是协和信条最关心的:它提醒我们,讲道时两者都不可偏废。

当然,我们必须提醒自己,这会有另一个极端:宣讲“福音”到一个地步,暗示基督对我们的人生没有任何要求。我们称这种福音是“廉价恩典”(Cheap grace)或“轻信主义”(Easy Believism)。我们也可以称此为宣讲“没有律法的福音”。它的极端是反律法主义,拒绝神的律法。传统的律法/福音的区别,本身不是反律法的,但是持守这种区分的人,对律法主义的危险的敏感,更甚于反律法主义的危险。

这种考量会引导我们以一种含糊的方式来区分宣讲律法和宣讲福音。当然,即使进行这种区分,我们的目的应该是要把它们合并在一起。所有的这些考虑都不要求我们作鲜明的区分。而当然,这个大致的区别不应该被用来让我们怀疑命令和应许的整合,这是遍布在圣经之内的。

很明显,以上描述的那种“律法主义者”的讲道,不是真正宣讲律法的讲道,也不是真正宣讲福音的讲道。因为正如我先前指出的,在圣经中,律法本身是包含在恩典之内临到我们的。

6. 律法/福音和基督徒生活

协和信条对律法和福音所作的区分,会对基督徒生活带来很不幸的后果。这份文件的确要求要对重生的人宣讲律法7,但仅止于威胁和恐吓,好驱使他们就近基督,见《概略》,第6章,第4条。这里完全没有律法是得赎者心中所喜悦的意思(诗1:2;比较119:34-36,47, 92,93,97,130,131;罗7:22)。

信条接着说信徒的确要在圣灵的影响下遵行律法,但仅止于此:

然而,圣灵的果子,是住在信徒心中的神的圣灵,在重生的人身上所作的工作,由重生之人所完成(自动且自由的),有如他们不知道命令、危险或奖赏;因为神的儿女是以这种方式活在律法中,也根据神的律法行事为人。这种生活的模式是圣保罗在他的书信中所说的,基督的律法和心志的律法(Law of the Mind),见罗7:25;8:7;8:2;加6:2。(《概略》,第6章,第5条)

所以, 律法可以威胁我们,驱使我们就近基督。但真正的好行为不是任何的命令、威胁或奖赏所驱动的。

依我看,这种教导是不合圣经的。它暗示说当你出于顺服神的命令、威胁或奖赏的影响来行事,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被不义所污染,比真正的善工低一个档次。我同意说我们最好的工作也受到罪的污染,但当然不是这个理由。当圣经告诉我们一个命令,顺服这个命令就是义的行动。实在说,我们的义是由我们顺服神的命令来衡量的。当神以惩罚威胁我们,而当我们远离邪恶,作祂所要求的,那不是罪,而是正当的回应。当神应许给我们奖赏,我们拥抱这个奖赏就是件好事。

我们应当完全离开神的话的警告而行事的这个观念,是很可怕的观念。忽略神对祂的公义的启示,究其实,在根本上是有罪的。读过圣经,却拒绝让其命令影响我们的行为,是罪的本质。

那么,如果不是命令、威胁和圣经中奖赏的应许,究竟是什么驱使我们行善呢?信条没有说。它所暗示的是圣灵直接使我们打从内心来顺服。我相信圣灵的确是这样作的。但是协和信条似乎是假设圣灵的工作并不包括让人根据神的命令来决定采取行动。我认为这是错的。“宁静主义”(Quietism)的看法是基督徒要完全被动,等候神的圣灵在他们里面行事。这种基督徒生活的观点是不合圣经的。基督徒的生活是一场争战,一场赛跑。它需要抉择与努力。我不是说协和信条是宁静主义(路德宗人士在经过一些争辩后,拒绝了宁静主义),但是当我们阅读信条的立场时,宁静主义似乎就在它的转角不远。

7.客观与主观

我相信,对基督徒生活持这种观点,其中的一个动机是认为一个人的生命必须根据客观的事实,而不是主观的看法。针对这个观点,我们的生活是建立在基督为我们所作的基础上,是历史上客观的事,而不是来自我们自己主观的看法或出于内心。因此,在这种观点下,福音是重述神为我们所完成的,而不是一种命令,以激起我们主观的回应。

这种理解是把焦点放在称义之上:神是为了基督的缘故,在客观上看我们是义的,而不是在我们里面有什么义。但是它倾向于忽略重生和成圣:神的确在被称义的人身上做工,产生真正主观的改变。

我对这种对称义的理解没有意见。但是在圣经中,虽然称义的根据是外在于我们的基督的工作,但是它是透过主观的信心来拥抱的;而信心是圣灵主观的重生的工作(约3:3)8。因此,没有人是在主观上未被神的恩典改变,就在客观上被称义的。

因此,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18.2,在说到得救的确据时,甚至不只提到神的应许这个真理(客观的),也提到“这些恩典的内在证据”以及“使人成为后嗣的圣灵的见证”──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是主观的。事实上,我们无法分割客观和主观。客观的真理是由主观来领受的。我们不能拥有客观的知识、自信或确据,除非我们在主观上能领受神在客观上所赐给我们的。

8.两个国度

我们也应该要提到有关基督与文化的“两个国度”的看法,这是汲取自律法和福音的鲜明区分9。一般而言,这个观点认为有两个神的国度,其一,如同路德的说法,是神左手的国度,另一个是神右手的国度。前者是属世的,后者是神圣的。神以律法来统治前一个国度,而以神的话和圣灵来统治后一个国度。

问题是这两个国度的教义是宣称一种二分法(Duality),不只是在律法和福音上,也是在神的标准,祂的规范(Norm)上。有世俗的价值和宗教的价值,世俗的规范和宗教的规范。世俗社会只对自然律(Natural laws)──即在自然界中所能发现的道德──负责。因此,Gene Veith说,“道德不是宗教的事务。”10教会只臣服于福音之下,但从一个次要的角度来看(如同我们在上面看到的),教会也应臣服在律法和福音,神的话全部的内容下。因此,虽然基督徒可以参与到一般的文化当中,他不应该试图去使它基督化,让它变成一个基督教的文化。没有基督教文化这种事;只有世俗文化,和基督教会。当然,我们也不应该试图把世俗的标准带到教会里,例如,世俗的音乐。11

的确,我们不应该借着世俗的权力强迫未重生的人变成基督徒。教会没有佩剑的能力。然而,公民社会不存在两种神的规范,只有一种,即圣经里的规范。道德是宗教所最强调的。未重生的人透过自然启示,对神的律法有一定的知识(罗1:32),但信徒透过圣经的镜片会看得更清楚。圣经对公民政府的看法,并未要求我们强迫不信的人在所有的方面都像基督徒有同样的举止,但是它的确呼召我们在某些领域节制他们(及我们!)的罪。我们应该在社会中积极推广这些属神的标准。12

总结

把律法和福音作鲜明的区分,在改革宗圈子和路德宗圈子里,是越来越普遍了。这是加州威斯敏斯特神学院,现代宗教改革杂志,和白马客栈广播节目的看法。这些机构的领袖很坚持说他们的看法是圣经对这个问题的唯一看法。最近有人宣称,如果有人有不同的看法,就是与宗教改革分道扬镳,甚至否认福音本身。对这种看法,我们必须按《协和信条》所称的“适当的”意义,来使用福音这个词,而不是按圣经的观点。我相信我们应该坚持圣经的看法,反对这种传统。


译:诚之;校:改革宗出版社。原文刊载于Frame-Poythress网站:Law and Gospel

John M. Frame(傅瑞姆)是佛罗里达州奥兰多改革宗神学院系统神学和哲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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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