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纪律是纠正教会生活及成员生活中罪的过程。
教会纪律通常以私下和非正式的方式开始,只有在必要时才会发展到将整个教会牵涉进来。在最后、正式和公开的阶段,教会纪律涉及取消某人的教会成员资质及参与主餐的权利。惩戒的目的始终是为了救恩(林前 5:4)、保护其他的羊(第 6 节)和荣耀基督的名(第 1 节)。
“你明白圣经在这方面说得很清楚,对吗?为了别的女人而离开妻子是错的。”
“我明白你的意思,但我想你不明白我们的婚姻有多艰难。我相信她更愿意嫁给别人。她只会批评我。她从来不想有身体上的亲密接触,我们没有爱的感觉已经很久了,哪怕我们曾经确实相爱过。而且,另一个女人是我的灵魂伴侣。我无法想象上帝会因为我们遇到彼此的时间晚了几年而让我们错过这一切。”
“我很遗憾这段婚姻一直很艰难。不过,你自称是耶稣的追随者,而耶稣永远不会离开祂的新娘。你现在还能说你在跟随耶稣吗?你能说你是基督徒吗?”
“我当然是基督徒!我没有完美地跟随祂。你做得完美吗?是你一直教导我,我们因恩典而得救,而不是靠行为得救。现在我觉得你有点论断了。耶稣不是说过‘让没有犯过罪的人先扔石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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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你也有过这样的对话。我经历的第一次公开教会纪律案例,就是从这样一次私下谈话开始的。我认识这位教会成员有一段时间了。我们会一起跑步,偶尔一起吃饭。有一天他在午餐时告诉我,他决定向自己最喜欢的罪投降。我们讨论了圣经中跟这种罪相关的内容。他同意圣经明确反对这种罪,但他又说:“上帝告诉我这没关系。”我回答说:“不,祂没这样说过。”但他心意已决。
几天后,我带来了另一位朋友与他面质。我们一起向这位教会成员提出了挑战。他的回答不变。上帝说他的罪没关系。
然后,我们让教会的长老们参与进来;他们得到了同样的答复。
几周后,长老们把情况告诉了会众,并给了他们几个月的时间为这个人祷告,鼓励他悔改。但他从未悔改。
令人伤心的是,两个月后长老们带领会众投票决定,作为惩戒,我们取消了这位男士的教会成员资质和参与主餐的权利。他被“逐出教会”,或者说被除名。
这整个过程称为教会纪律。什么是教会纪律?就是纠正罪。
有时,惩戒过程是公开的,开始于大声疾呼,比如教会通过新闻得知某个肢体犯了罪。通常情况下,它以私下和非正式的方式开始,只在必要时才会发展到将整个教会牵涉进来。在最后、正式和公开的阶段,教会纪律包括取消教会成员的成员资质和参与主餐的权利。人们通常把这最后一步称为“逐出教会”(excommunication),或“除名”(ex-communion)。
纪律惩戒或逐出教会的这最后一步并不意味着教会将某人打入地狱。教会没有这个权柄。最后一步甚至不意味着教会肯定地宣告某人不是基督徒。教会并不拥有圣灵所拥有的 X 光透视眼来透视一个人的灵魂。相反,最后一步只意味着教会不再确认一个人的信仰了。
毕竟,通过洗礼接受某人成为教会成员就是确认他的信仰表白。就是说:“是的,我们相信乔是一个基督徒,我们会通过主餐确认定他在基督肢体中的成员资质。”(林前 10:17)。因此,惩戒的最后一步恰恰意味着相反的信息:“我们不再肯定乔的告白,因此我们取消他的成员资质。”
这意味着,教会纪律并不要求教会禁止某人参加每周的聚会,除非在合理的情况,比如他可能会在身体上伤害他人。每周的聚会通常向公众开放,包括挂名的基督徒和非基督徒(见林前 14 )。因此,我所在教会的牧师会向会众解释,我们希望受到纪律惩戒的人继续参加聚会,坐下聆听上帝的话语。但我们也会解释说,这个人不应该领主餐,也不应该视他为当作我们中的一员。这意味着与他的个人关系必须改变。我们不应该再花闲暇时间在一起,比如一起看球。相反,任何在一起的时间都应该用来呼召他或她悔改。
教会纪律只有在教会确认耶稣不仅是救主,而且是主,祂不仅呼召我们要相信福音,而且还呼召我们要悔改并相信福音时才有意义。它在门训的文化中运作得最好,在这种文化中,教会成员以彼此相爱的方式定期互相鼓励,忠于福音。
第一步
前面我说过,教会纪律以私下和非正式的方式开始。耶稣告诉我们要这样做:“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太 18:15)。有时,在面对弟兄姊妹的罪之前,你可能需要获得牧师的建议。有时,你可能需要让别人代表你去与罪恶面质,比如当一位姊妹面对一个有不当举动的男性时感到不安全。但通常情况下,耶稣希望我们不要背后议论人,而要私下、安静、直接、充满爱地与罪面质。
假设你认为教会成员乔对你撒了谎。最好的办法是直接就这个撒谎的问题与乔谈一谈。不要指责他。相反,要做无罪推论,并提出问题。向他解释你很难将他所说的话与事实匹配。然后给他解释的机会。也许你理解错了。
当然,在纠正罪时,你的动机必须始终是爱——不仅爱接受询问的个人,也要爱其他教会成员、非基督徒邻居,当然还有基督自己。
你要爱陷于罪中的人,希望能将他或她拯救出来。你爱教会的其他成员,不希望他们误入歧途。你爱你的非基督徒邻舍,希望你的教会能做出圣洁的见证。你爱基督,希望祂的子民能够反映祂。
是否每个冒犯都需要这样的面质?不一定。毕竟,“爱能遮掩许多的罪”(彼前 4:8)。但仍有许多罪需要这样的面质。因此,我们需要智慧,即使现在,在这个早期阶段。
第二步
如果第一次谈话进展不顺利,你仍然确信你的朋友在犯罪,那么你可以再跟他谈一两次。但很快你就需要把事情推进到第二步。耶稣是这样说的“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第 16 节)
在这里,耶稣引用了古以色列的法庭原则(见申 19)。教会纪律不应屈服于暴民的正义。它需要适当的程序。在证明乔有罪之前,我们必须假定他是无辜的。你带来的另外两个人可能不同意你的观点——认为乔说了谎。他们可能会说你太挑剔了。
第三步
然而,假设他们同意你的看法,但乔仍然顽固不化。这就到了第三步。耶稣解释“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第 17a 节)。这一步不必紧接着第二步进行。通常情况下,一群牧师和相关成员可能会花上几个月的时间来寻求一个人的悔改,然后再告诉教会。第三步是最后的手段,只有在谈话已经无用,犯罪的人拒不悔改的情况下才会采取。
通常情况下,从整体上监督会众的牧师或长老是带领这一过程的最佳人选。他们也应该听从耶稣关于两三个见证人的指示。这意味着,他们绝不能站在会众面前,只凭“最佳猜测”或对一个人内心的解读。相反,他们应该只带着每个人都同意的事实——每个人都同意,也许除了那个没有悔改的教会成员。
教会带领人不需要揭露每个罪的每个细节,尤其是当这些细节可能会让其他成员难堪,或者涉及可能会让人跌倒的跟性有关的信息时。整个教会并不是一个陪审团,不需要仔细研究事实并辩论到深夜。他们通常应该相信长老的建议。但是应该提供足够的信息,让会众能够耐心、正直地做出决定。下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领袖与会众之间的这种关系在圣经中的一个明显例子是《哥林多前书》第 5 章。保罗提出了一个问题:一位教会成员与他父亲的妻子(可能是继母)有染。保罗告诉教会要把他赶出去(第 2、5 节),然后宣布他本人已经对这个人进行了“审判”(第 3 节)。
但请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事情已经完成。他希望教会听从他的指示。毕竟,他不能一直替他们操心,他希望他们知道如何自己处理这种情况。因此,保罗呼吁他们做出同样的“审判”(第 12 节),并在“奉我们主耶稣的名,并用我们主耶稣的权能”(第 4 节)聚集时做出审判。
第四步
这里是第四步。在教会有足够的时间为一个人祷告并鼓励他或她悔改之后,教会带领人就应该再次提出这个问题。假设乔还没有悔改并继续撒谎,长老们就必须扮演保罗的角色:表达他们的审判并呼吁教会也做出同样的审判。
在我自己的会众中,这听起来像这样:“长老们建议会众取消乔的成员资质,因为他撒谎而不思悔改,以示惩戒。这是长老们的动议。”然后,会众将有机会讨论此事并提出问题。最后进行表决。如果表决通过——通常需要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票数,但教会的章程各有不同——教会就会把这个人当作外人对待。耶稣再次解释了这最后一步:“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第 17b 节)。
如果“投票”这个词听起来太像现代的民主思想,我们必须记住,古代世界普遍使用民主制——从古希腊到罗马共和国,再到库姆兰(Qumran)地区的犹太社区。[1] 保罗说:“这样的人,受了众人的责罚也就够了”(林后 2:6,“众人”在英文为“多数人”——译注)也许是指《哥林多前书》第 5 章中提到的那个人。
教会以某种方式知道了“多数人”赞同对某人实施惩戒,而少数人则不以为然。他们进行了投票吗?也许吧。或许,多数人只是在交谈中达成了共识。
并非每项罪都需要公开惩戒。正如我在其它地方说过的,我的妻子可能会私下斥责我自私地吃光了冰淇淋。我甚至可能不思悔改地继续这种模式。但这可能不是那种需要公开惩戒的罪。相反,教会应该公开处理那些同时具有外在性、重大性和不悔改性的罪。
说一项罪是外在的罪,就是说它可以用眼睛看到或用耳朵听到。教会领袖不应该猜测人们的内心状态,就好像我们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指责他们的内心“骄傲”或“贪婪”。记住,耶稣要求有两个或三个见证人。
说一项罪是重大的罪,是说它的后果足以让教会觉得不能因为它而继续确认这个人的信仰。自私地吃冰淇淋可能还达不到这个程度。但为了另一个女人而离开自己的妻子就属于这种情况。在这两个例子之间有一个很大的区域,需要很多智慧。
说一项罪是不悔改的罪,是说这个人已经受到了挑战,但却拒绝采取行动离弃罪,即便他们在口头上承诺悔改。
这个过程应该有多快或多慢?这完全取决于悔改的表现。毕竟,实施公共惩戒不是因为犯罪,而是因为不悔改。基督徒会犯罪。基督徒也会悔改。因此,惩戒的速度取决于一个人与罪抗争的意愿。有时,惩戒的速度会很慢,就像上瘾症的循环一样,一个人采取措施去改变,哪怕他们没有完全成功。有时,它的进展相当快,就像我上面提到的那位朋友,他对自己的罪恶态度坚决,因为“上帝告诉我没问题。”
何时恢复关系?当犯罪之人悔改的时候。有时悔改显而易见,比如一个男人回到了曾遭他疏远的妻子身边。有时,悔改很难辨别,比如一个人正在与毒瘾抗争,但他每前进一步就会后退一步。奇妙的是,我所在的教会见证了多起惩戒后恢复的案例。一个男人回到了妻子身边。一个瘾君子和小偷在教会面前认罪。一个骗子坦承了他的罪。
教会惩戒曾经在新教教会中很常见。但在十九世纪末进入二十世纪后,教会似乎厌倦了对其成员问责。他们开始对其它事情更感兴趣,比如吸引“尚未信主的人”。
然而,正如一位十九世纪的神学家所说,当教会纪律离开教会时,基督也随之离去。不施行教会纪律的教会会破坏自己所宣讲的道。例如,他们可能在讲坛上谴责通奸,但如果他们不把已知的通奸者除名,他们就在告诉教会,通奸毕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耶稣和通奸是可以并存。此外,这样的教会很快就会发现它看起来就像这个世界一样。它传福音的见证就会大打折扣。“既然教会里的人看起来和我一样,为什么还要加入那间教会呢?”
可以肯定的是,教会纪律可以实施得不好,甚至会遭滥用。当教会在圣经提出的明确要求以外自行提出更多要求时,当教会没有根据具体情况运用教牧体恤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滥用教会纪律是需要警惕的大恶,就像实施虐待的丈夫、父母或警察一样。
然而,我们不应该因噎废食。我刚才说过,惩戒应该始终是为了爱:“因为主所爱的,他必管教”(来 12:6)。在有必要惩戒的时候放弃惩戒,这不是爱,而是恨恶(见箴言 13:24)。
惩戒的目的始终是救赎(林前 5:5)、保护其他的羊(第 6 节)和荣耀基督的名(第 1 节)。
所以,你想要一个健康、充满爱和传福音活力的教会吗?那就实行教会纪律吧。
1 参约拿单·李曼著 Don’t Fire Your Church Members: The Case for Congregationalism (B&H, 2016), 91–96.
编注:本文为“简明神学”系列专文之一,本文所表达的所有观点均为作者本人的观点,本文基于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协议免费提供给公众,允许用户以其它媒体/格式和改编/翻译其中内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链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并采用同样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译:DeepL;校:Jenny。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Church Discip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