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信会基督徒相信圣经是最高权威,相信教会应当由重生且受洗的人组成,主张地方教会自治,以及倡导所有人都享用宗教自由。
本文探讨了浸信会的起源,其特色教义——圣经的至高权威、教会成员应当是重生信徒、浸水礼、地方教会的自治、信徒有属灵能力和信徒皆为祭司的信念,以及所有人享有宗教自由的权利——同时也介绍了浸信会各派别之间的联系与隶属关系。
浸信会是少数几个对自身起源存在争议的神学运动之一。少数浸信会人士坚持认为浸信会起源于公元一世纪,他们的依据是耶稣曾接受施洗约翰的洗礼这一史实。另一些浸信会人士则将其渊源追溯到十六世纪的再洗礼派,该派别反对教会与国家联合,并用信而受洗取代了婴儿洗。然而,大多数历史学家认为,浸信会运动的起源应追溯到十七世纪,当时一小群人脱离英国国教,建立了一个基于重生之人信而受洗才加入成员这一原则的教会。虽然该教会于 1609 年在阿姆斯特丹成立,但其部分成员于 1611 年回到英国,尽管当时面临严重迫害,浸信会神学仍然在那里扎根发展。从这些起源发展而来的浸信会团体如今已在全球范围内发展成数百个不同的派别。
总体而言,浸信会与其他基督教宗派有很多共同之处。他们相信只有独一真神,祂以三个位格存在:圣父、圣子和圣灵。他们相信人类都是需要救赎的罪人;圣父差遣既是完全的神又是完全的人的圣子为罪人而死,人唯独靠着恩典、借着信心、在基督里才能成为神的儿女。浸信会基督徒相信圣灵在当今世界中工作,使罪人重生,并装备信徒。最后,神必按自己的时间和方式为世界设定恰当的终结,审判活人死人,到那时所有在基督里的人将永远敬拜祂。
浸信会虽然与其他宗派有许多共同信仰,但也持有一些独特的信念。需要注意的是,浸信会的特色并非取决于某一项单独的教义(比如浸礼),而是由一整套相互关联的信仰体系构成的。这些核心信念包括:坚信圣经在信仰和实践上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主张教会必须由受过浸礼的重生信徒组成;地方教会独立自治;以及坚持所有人都应当享有宗教自由的原则。
浸信会信徒常被称为“圣经子民”,这是因为他们强调圣经是信仰和实践的唯一权威。浸信会信徒通常认为圣经绝对可靠(infallible),许多信徒更坚信圣经绝对无误(inerrant)。他们不承认任何其他著作能与圣经并列具有同等权威,也不认为任何个人拥有最终解释权。尽管如此,浸信会传统上会采用信仰告白来概括他们对圣经的理解。浸信会信仰告白的代表作包括《1689 年伦敦浸信会第二公认信条》(Second London Confession,1689)、《费城浸信会信仰告白》(Philadelphia Confession of Faith,1742 年)、《新罕布什尔信仰告白》(New Hampshire Confession of Faith,1833 年)和《美南浸信会信仰告白》(Baptist Faith and Message,1925 年、1963 年、2000 年)。现代信仰告白在关键教义(如神的本质或教会的组成)上表述非常明确,体现了浸信会真实的合一,但在其他方面(如拣选论或末世论观点)则较为宽泛,以便包容存在差异的浸信会基督徒。与圣经不同,信仰告白可以由浸信会信徒进行修订,以更新或澄清他们对圣经教义的理解。
浸信会信徒相信,地方教会应由那些公开承认耶稣基督为主和救主的人组成,这一信念源于新约圣经中首次提及“教会”时,正是与“耶稣是神的儿子”这一认信相关联(太 16:13-18)。尽管浸信会深知人的判断可能出错,但在接纳成员时,他们仍会寻求真实可信的认信。浸信会在接纳新成员方面各有不同:有时可能简单到在一次聚会结束时的“讲台呼召”(altar call)中确认回应者;有时则可能包含个人面谈或完成新成员课程等更详细的程序。鉴于有些自称基督徒的人后来离开教会,或持续过着不悔改的不道德生活,浸信会历来采用教会盟约并实行教会纪律,将这些人从教会成员中除名(太 18:15-17)。
浸信会基于《马太福音》28:19 等经文拒绝婴儿洗,因这些经文明确表明只有门徒才应受洗。同时,浸信会认为洗礼既不能使人得救,也不保证未来的救恩,因此主张洗礼应在人信主之后进行,作为内在恩典的外在象征(加 3:27)。浸信会坚持浸水礼是唯一合宜的洗礼方式,即将受洗者全身浸入水中。这一立场的依据在于:希腊文“baptizo”一词原意即为“浸入”;且从象征意义而言,全身浸入最能完整象征基督的死、埋葬与复活(罗 6:3-6)。
部分浸信会派别(如“地标主义浸信会”Landmark Baptists),仅承认在浸信会教会中施行的洗礼有效。许多浸信会还实行“封闭式主餐”(close communion),规定唯有信而受洗者方可领受圣餐。
浸信会基于《马太福音》18:15-17 的教导,认为地方教会是决定其成员资格的最高裁决机构,因此不赋予任何高于地方教会的组织对教会事务的管辖权。浸信会实行会众制治理(congregational polity),教会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全体会众。具体表现为:各浸信会自行选立牧师、决定预算、拥有教会财产。虽然各浸信会都是独立自治的,但大多数教会自愿在不同层面开展合作,包括地方联会、州级和全国性大会。这种合作使浸信会能够共同完成单靠个别教会难以承担的事工,如差派宣教士、提供神学院教育、组织赈灾事工、保障退休福利等。需要强调的是,地方教会始终是联会和公会的基础,任何协会或大会都无权干涉地方教会的内部事务。其他浸信会派别,如独立浸信会(Independent Baptists),则坚持只保持地方层面的教会联系,拒绝更广泛的合作。
浸信会主张“属灵能力”教义,认为每个基督徒都能藉着耶稣的中保(来 4:14-16),直接自由地来到神面前,无需通过祭司作为中介。“信徒皆祭司”则表明:每个基督徒都是神的仆人,在神面前圣职人员与平信徒的地位和权利并无分别。虽然每位浸信会信徒在教会中都有自己的角色和发言权,但浸信会认识到需要特别分别出来全职事奉的人员。浸信会教会通常采用牧师、长老、执事和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关于牧师、长老和执事的资格要求,在《提摩太前书》3:1-13 和《提多书》1:5-9 中有明确规定。大多数浸信会将牧师职分限制给男性(提前 2:12),但也有其他浸信会派别,如浸礼会合作联谊会(Cooperative Baptist Fellowship),认为女性既可以也应当担任牧师(加 3:27-29)。
浸信会历来坚持并捍卫一项基本原则:所有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或完全拒绝任何宗教信仰。浸信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能在不受胁迫的情况下实践信仰,在不受阻碍的环境中传播信仰。这种理念在政教分立的框架下最能得到保障——浸信会支持政教分立基于以下原因:真正的信仰必须出于自愿而非强迫;教会若受政府掌控极易腐败堕落;政治人物往往难以理解神学信念的微妙之处;而大众观点永远不能取代永恒之神的诫命。因此,宗教自由并非政府恩赐的礼物,而是神赋予每个人的权利。
尽管浸信会在上述神学立场上基本一致,但仍有一些特点使不同浸信会团体彼此区别开来。一般浸信会(General Baptists)主张普遍救赎,而特别浸信会(Particular Baptists)则坚持有限救赎。美南浸信会(Southern Baptists)形成于对“三年大会”(Triennial Convention,一个由北方和南方浸信会组成的网络)拒绝按立奴隶主为宣教士而独立出来;而全美浸信会(National Baptist Convention, USA, Inc.)则成立于美国内战之后,是美国最古老、规模最大的非裔美国人宗教团体。19 世纪之交。浸宣会(Missionary Baptists)积极参与宣教活动,这引发了原始主义浸信会(Primitive Baptists)的兴起,后者谴责宣教机构是与地方教会竞争的、没有圣经根据的组织。地标主义浸信会(Landmark Baptists)坚持认为耶稣在公元一世纪就建立了浸信会,而安息日浸礼会(Seventh-Day Baptists)则主张以周六为敬拜日。值得注意的是,“世界浸信会联盟”(Baptist World Alliance)并非宗派组织,而是联结全球浸信会的国际网络,见证着浸信会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影响。
以下是关于浸信会历史的通史类著作推荐:
关于浸信会神学的著作包括:
网络资源包括:
编注:本文为“简明神学”系列专文之一,本文所表达的所有观点均为作者本人的观点,本文基于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协议免费提供给公众,允许用户以其它媒体/格式和改编/翻译其中内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链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并采用同样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译:MV;校:JFX。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Baptist The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