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当今圣公会神学受到盎格鲁大公主义和神学自由主义等多种思潮的影响,但从历史上看,圣公会神学主要发源于于英国宗教改革时期形成的新教文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三十九条信纲》(the Thirty-nine Articles)《讲道集》(the Homilies)和《公祷书》(the Book of Common Prayer)。
圣公会神学的历史根基在于英国宗教改革时期形成的一系列文献,其中尤为重要的是《三十九条信纲》《讲道集》和《公祷书》。这一新兴教会团体的主要奠基人是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马斯·克莱默(Thomas Cranmer),他原是英国天主教徒,后来深受路德思想的影响。克莱默编撰的圣公会神学最基础文献是《三十九条信纲》,该文献被视为改教后教会的全面教义体系,自 1571 年确立以来一直未有变动。圣公会内部发展的一个重大变化是盎格鲁-大公主义(Anglo-Catholicism)的兴起,这一运动试图与他们所重建的宗教改革前教会保持更多一致性,反对他们眼中的“新教创新”。与此同时,圣公会也面临广泛的神学自由主义挑战,难以在其四十个自治教省之间建立共同的纪律规范。圣公会能否重新围绕宗教改革教义团结起来,还是会分解为各自独立的部分,目前仍难以定论。
圣公会神学植根于英国宗教改革的特殊历史背景。当亨利八世(Henry VIII,1509-1547)于 1534 年与罗马教会决裂时,他创建了一个“新教”教会,但其中却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新教基督徒。当时只有少数英国人熟悉马丁·路德的教导,很少有人理解他深层的神学动机。亨利八世曾派遣使团前往维滕堡与路德宗派结盟,对抗罗马教廷,在这个过程中,一些路德派思想被引入英国。但真正的宗教改革要等到他九岁的儿子爱德华六世(Edward VI,1547-1553 年在位)即位后才得以展开。这场改革的核心人物是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马斯·克莱默(1489-1556),他深受路德宗影响,思想日渐倾向新教。作为小国王的摄政委员会成员,克莱默获得了管理教会的实权,这才能够大刀阔斧地推行改革。
当时普通民众对宗教知之甚少,克莱默不得不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来传播新教思想。他首先在 1547 年出版了《讲道集》,系统阐述了“唯独圣经”和“因信称义”这两大路德宗核心教义。本来还计划出版第二部《讲道集》,结果拖到 1563 年才问世。接着在 1549 年推出了《公祷书》,后来又在 1552 年进行了更激进的修订。不久后,《礼文》(Ordinal)也颁布实施,并作为附录收入《公祷书》,其中详细规定了主教、牧师和执事各自的职责。1553 年,克莱默起草了《四十二条信纲》(Forty-two Articles of Religion),后来经过修订成为现在众所周知的《三十九条信纲》。同年他还制定了一部教会纪律手册,虽然没能通过,但后世经常把它当作英国国教的重要文献来引用。
这些文献构成了经典圣公会神学的核心体系。其中《三十九条信纲》是最基础的教义文件,《讲道集》是对信纲的详细阐释,而最终在 1662 年定稿的《公祷书》则展现了这些教义在教会日常活动中的具体实践。很多圣公会信徒误以为《公祷书》才是教义的主要来源,其实正好相反——它是根据信纲和讲道集的教导编写而成的。
1571 年到 1604 年间,圣公会陆续颁布了一些教规条例,形成了经典教规汇编。不过这些条例的地位始终比不上前面提到的那些核心文献。直到今天,圣公会信徒都没能建立起一套普世圣公宗(Anglican Communion)都认可的教会管理制度,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他们。
《三十九条信纲》在形式上并没有明确划分章节,但仔细研读就会发现,其内在逻辑严谨,自成体系。开篇的八条信纲具有“大公性”特征,其所确认的教义被撰写者视为古老而普世的真理。前五条专门论述神与三位一体的各个位格,其神学立场与迦克墩会议确立的教义一脉相承,既符合罗马天主教的传统,也与新教主要宗派保持一致。其中第五条明确主张圣灵“从父和子而出”(filioque)——这一观点虽被东正教会拒绝,但早在 1439 年佛罗伦萨大公会议(Council of Florence)上就已确立,英格兰圣公会只是沿袭了西方教会的一贯立场。
第六、第七条对圣经的地位和正典范围作出界定,立场鲜明地体现了新教特征。信纲明确采用耶柔米(Jerome)的圣经目录(如第六条明确指出),将旧约中不属希伯来旧约的经卷归为次经。这些所谓的“次经”或“第二正典”虽可用于属灵造就,但不可作为教义依据。第六条还特别申明:凡圣经未明载之事,皆不得强求信徒信受,更不可视为得救之必需。非圣经的信仰和实践并非被完全拒绝,但它们不能作为核心教义教导或强加给教会。
第七条在肯定旧约价值的同时,以典型的改革宗方式将摩西律法细分为礼仪律、民事律和道德律。其中前两者因基督降临而失效,唯道德律对教会仍具重要意义。第八条确认了三大古代信经(《使徒信经》《尼西亚信经》《亚他那修信经》)的权威地位。前两部信经至今仍是礼拜常用经文,而《亚他那修信经》虽在 1801 年遭美国圣公会弃用,但仍保留于《公祷书》之中,多数圣公会信徒仍视其为权威文献,尽管现今已鲜为人知且罕有使用。
第 9 至 34 条明显带有新教特色,阐述了英国圣公会在 16 世纪神学争论中所采取的立场,整体上体现了一种温和的加尔文主义倾向。这些条文在加尔文在世时编写,虽受其影响,却未涉及后世加尔文主义的典型教义——既没有提及双重预定论、圣约神学,也未采纳 1618-1619 年多特会议(Synod of Dort)制定的“五大要义”。虽然圣公会信徒中不乏持这些观点者,但从一开始信纲就拒绝将其纳入其中。.
第 9 至 18 条勾勒了一种救恩次序(ordo salutis),首先确认原罪教义,否定自由意志,继而强调唯独因信称义,指出善行在称义后的必要性(及称义前的无效性),明确反对“靠行为得恩典”的观点,无论这些行为多么良善或数量多少。接着阐述基督的无罪性、人受洗后所犯之罪仍可得赦免,最后论及预定论(拣选说)以及唯独在基督里和通过基督才能得救的独特性。这些观点在新教中并无特别大的争议,但它们明显与罗马天主教教导不同。关于预定的条文清晰地肯定了这一教义,但同时警告了不加区别地宣讲它的危险,对那些未被拣选者的命运则只字未提。
第 19 至 34 条论述了教会的教义,包括圣职(23-24, 32)和圣礼(25-31)。其中将教会定义为“一群信众的团体——在此群体中须正确宣讲上帝纯正之道,并妥善施行圣礼”,但同时承认历史上每个教会都曾有过错谬。这种定义暗示着倾向于认同“无形教会”的理念,即真正的教会不应与任何特定机构画等号。不过这些条款又似乎默认英格兰圣公会已成功达到了这些要求。条文承认教会有权制定礼仪规范并裁决信仰问题,前提是其决定不违背圣经的教导。
第 21 条指出,普世大公会议必须经由世俗政权召集才能召开,并强调此类会议也可能做出错误决议。如今大多数圣公会信徒虽认同教会会议无需世俗统治者批准即可召开,但“教会可能犯错”这一理念仍是圣公会教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 22 条明确否定炼狱的存在,并驳斥罗马教会其他败坏的做法。第 23 条规定,圣职人员必须经过教会权威机构的正式呼召与按立,但并未具体说明这些权威机构是谁,也未明确涉及哪些圣职等级。第 24 条要求公开礼拜必须使用会众能够理解的语言,但并未硬性规定必须使用敬拜者的母语。
第 25 条明确区分了两大福音圣礼(即洗礼与圣餐礼),并予以保留;同时驳斥了其他五种所谓的圣礼(如婚礼等),认为它们要么是对新约圣经的误读,要么只是人生阶段的仪式(如婚礼),虽本身有效,但不具备圣礼性质。圣礼必须正确施行,并以虔敬之心领受才有效,但圣职人员的不称职并不会使圣礼失效。不称职的圣职人员应当受到惩戒,但只要信徒以正确方式领受,他们所施行的圣礼仍然有效。这些条款在圣礼的客观效力与信徒的虔敬领受之间取得了平衡。
洗礼是重生的象征、罪得赦免的标记、成为上帝儿女的印证,也是加入教会的仪式,但这些恩典并非自动生效。1850 年“戈勒姆案判决”(Gorham Judgment)裁定,英格兰圣公会并不教导“洗礼重生论”,这一立场至今仍是圣公会的标准教义。虽然婴儿洗在神学上未作特别辩护,但仍被保留为“最符合”基督教导的实践。《公祷书》明确表示,教会期望所有新生儿都接受洗礼并在信仰中成长,但礼仪本身并不能保证他们的得救。
圣餐礼(Holy Communion),又称主餐(the Lord’s Supper),是基督徒相爱的象征,但更重要的是纪念基督为救赎我们而受死。条文坚决否定圣餐变体教义(transubstantiation),强调唯有凭信心以属天、属灵的方式领受基督。既拒绝罗马天主教与圣餐变体教义相关的仪式,也不认同路德宗认为未信者在领受祝圣后的饼酒时也分领基督的观点。圣餐必须同时提供饼和酒给所有信徒,它绝非基督牺牲的延伸或重复,因为基督的牺牲在十字架上已一次性地完成。
第 32 条规定已按立的圣职人员可自行决定是否结婚;第 33 条要求被革除教籍者须经正式与教会和好后方可重返教会。最后,第 34 条允许各国教会在不违反圣经原则下制定各自的敬拜传统与礼仪模式,但赋予世俗政权在其管辖范围内执行这些决定的权力。英格兰教会承认外国教会可能采用完全不同的礼仪规范,但若其成员试图将这些外来习俗引入本教会,则须受到惩戒。
第 35 至 37 条具有鲜明的圣公会特色。其中,第 35 条推荐使用《讲道集》,第 36 条认可《礼文》,第 37 条则明确指出“罗马主教”(即教皇)在英格兰没有管辖权,同时申明世俗政府有权对重罪判处死刑,基督徒也可合法服兵役。第 38 至 39 条是针对激进再洗礼派的补充条款:第 38 条捍卫信徒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利,第 39 条则规定在缔结契约或法庭作证时,起誓具有合法性。
《三十九条信纲》为改革后的英格兰圣公会提供了完整的教义体系,自 1571 年定稿以来从未修改。虽历经时代变迁,它们至今仍是所有正统圣公会神学的根基。
19 世纪中叶之前,《三十九条信纲》的教义几乎未受质疑。当时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教会纪律方面——所谓的清教徒主张严格遵循圣经教导及其他改革宗教会的实践,而反对派则倾向于维护传统礼仪,并支持国家有权按自身判断来规范教会敬拜。这一共识在 1832 年后瓦解。随着非圣公会信徒获准进入议会,许多人开始追求更纯粹的教会“属灵”教义。这催生了盎格鲁-大公主义的兴起,该派别追溯宗教改革前的教会传统,并抵制其所谓的“新教改革举措”(Protestant innovations)。虽然盎格鲁-大公主义是对教会历史的一种想象性重构,并因此广受批评,但它却成功重塑了圣公会的自我定位:既作为普世教会中具有大公性的分支,又如同东正教会般独立于罗马教廷管辖之外。
盎格鲁-大公主义曾竭力抹除英国国教的宗教改革遗产。他们将 16 世纪法学家理查德·胡克(Richard Hooker, 1554-1600)重新发掘出来,奉为圣公会真正的奠基人——只因胡克曾反对清教徒并主张遵从国教体制。该派还吸纳了 17 至 18 世纪初几乎所有反清教作家的思想,尽管这些人在教义上与清教徒同样持新教立场。他们利用英国圣公会纪律松弛的特点,在礼仪上大胆革新:恢复神职人员的法衣,重拾诸多被其他新教徒视为“罗马天主教”的仪式——这些如今却常被视作典型的“圣公会”传统。
盎格鲁-大公主义的最大成功在于他们坚持“历史主教制”是圣公会的基础,而这在之前并非如此。他们的意图是使圣公会与罗马天主教和东正教保持一致,同时与新教徒保持距离,这使得新教徒感到越来越疏远。然而,天主教徒和东正教徒拒绝了他们的示好,现代基督教合一运动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这些问题。随着越来越多的圣公会教会开始按立女性、允许非圣公会成员参加圣餐以及加入基督教合一项目(主要与其他新教徒一起),传统的盎格鲁-大公主义已经衰落。历史研究已经揭穿了它关于早期圣公会的大多数说法,近年来,教会中较为保守的群体对教会宗教改革信条作为圣公会内部团结基础的兴趣有所复兴。同时,圣公会也受到广泛的神学自由主义的冲击,并且无法建立确保构成它的四十个自治教省之间共同纪律的结构。问题在于,教会现在在神学问题上包含了在基督教世界其他地方前所未有的广泛观点,使“圣公会神学”这一术语几乎失去了意义。圣公会信徒是否能够重新围绕宗教改革的教义团结起来,还是圣公会将分解为其组成部分,仍有待观察,这可以公正地被视为我们这个时代尚未解答的重大问题。
编注:本文为“简明神学”系列专文之一,本文所表达的所有观点均为作者本人的观点,本文基于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协议免费提供给公众,允许用户以其它媒体/格式和改编/翻译其中内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链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并采用同样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译:MV;校:JFX。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Anglican The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