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与工作 荆棘与蒺藜
在家工作也要保证一周40小时吗?
2020-06-12
—— Greg Forster

编注:福音联盟“荆棘与蒺藜”专栏旨在信仰,工作和经济领域给出基于圣经的智慧忠告。如果您有关于如何在工作中荣耀神的问题,或在工作伦理上有困扰,欢迎来信:chinese@tgc.org


问题

我是个在家上班的知识工作者,这是一份全职工作,我同时还有三个年幼的孩子。我每周都极其努力投入40小时的工作时间,但有一天,我的朋友(她和我处于大概相同的情况)告诉了我她的日程安排。我很惊讶地发现,她并没有每周做满40小时的工作时间。但我知道她办事效率高、工作也做得很好。我以为全职工作就意味着每周要填满40小时的工作时间,我的想法是不是太老套了?我如果没有做满是不是就是在欺骗我的雇主呢? 无论如何,对在家的知识工作者来说,什么才算是一份全职工作呢?

思考

我觉得这就是个棘手的问题!出生于我这(老套)时代的人,都牢牢记得40 小时工作时间的规条,把它看为不可违反的基本道德责任。一直有人这样告诉我们:如果你领取薪水,你就每周欠你的雇主整整40小时的工作时间。

但是在今天的文化中,我们不常听说这样的规定,不是吗?这样的道德变迁究竟从哪里来呢?

圣经给予的劝勉

圣经清楚表明,我们需要在领取并支付薪水方面上都公平待人。然而,圣经并没有列出雇佣合同里的具体内容——多少工资换取多少工作量。比如在葡萄园工人的比喻中,我们就看到了雇主所发挥的自由裁定权。园主使用了自己的自由权,选择慷慨地对待一些工人、所给予的报酬比他们应得的工资更高。其他工人埋怨说这是不公平的——如果有些人所获得的工资超越他应得的工价,那每个人也应当如此。雇主斥责了他们不满的嫉妒,而他虽然使用了友善的言语,但他的回复仍然让人感到不舒服(太20:13-15):

朋友,我不亏负你,你与我讲定的不是一钱银子么?拿你的走罢!我给那后来的和给你一样,这是我愿意的。我的东西难道不可随我的意思用么?因为我作好人,你就红了眼么?

当然,耶稣教导这比喻的目的是为了提出一个关于神国度的要点。但这比喻仍然包含着一个关于经济伦理的教训。 如果耶稣告诉我们,神就像一个雇主,可以使用他的自由权来设定劳动合同中固有的条件(“我的东西不能随我的意思用吗?”)以表现慷慨,这就意味着工作合同的确拥有设立不同条款的自由。

这种自由是必须的,只有这样福音才能在各种文化背景下传播开来。从第一世纪的罗马到第八世纪的中国,到第14世纪的法国,到第21世纪的马拉维,神设计了教会在每个时间和地点忠实地跟随耶稣。你不能对各种不同的经济体实施一套单一的工资和价格控制。除了诚实谈判、彼此善待等基本道德原则,以及结构性的公正之外,没有一套适用的条款来指示什么才构成公平的工作与工价交换。

历史背景

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规定是在工业革命期间发生于英国和美国一场社会运动的结果,当时的人们强烈抗议长时间的工厂工作。在那场运动中,工人与资本家最后达成了某种协商后的一致:每人每周要为自己的工资工作 40 个小时,这后来就成了一种工作道德。就是说,雇主同意将工作周缩短至 40 小时,而工人的回报,就是同意每周确保自己工作40小时的工作伦理,劳工们对雇主的让步表示满意,没有立即要求进一步缩短工作周。

既然一周工作时间可以缩短到40个小时,那么就可以再次缩短,我是说那些有能力又有效率的员工就可以在少于40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内完成雇主所要求的、有价值的工作成果,因此显然也可以为他们再次合法缩短工作时间 。换句话说,如果我们这些吹毛求疵的老古董,要谴责今天冒昧无知的年轻人没有达到我们以为的工作道德,那我们又如何能阻止 19 世纪的老古董前来谴责我们这些冒昧无知的年轻人,没有达到他们以为的、更严格的工作伦理呢?

既然文化如此多元,似乎道德界限就毫无必要了。在我们下这样的结论之前,让我们来看看圣经给了我们哪些限制。

清晰的期望

比起设定工作及工价的规矩,圣经反而专注于禁止雇主与员工的彼此欺骗或胁迫。君王及其它掌权的大人物断不能滥用自己的势力施压于人民 “同意” 他们不愿接受的条款(出5:6-11)。而当雇主及雇工达成要付出多少工作换取多少工价的协议后,双方便必须交出自己所承诺的成果——准时、全面、毫无诡诈(箴12:24, 19:1, 20:23)。

为什么文化总是会建立人为和简单的规则(比如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呢?这是为了防止胁迫和诡诈。要注意,在葡萄园工人的比喻(太20)中,雇主和工人都熟悉于每天一钱银子为当日标准的工资。他们不需要每天谈判一份新的合同。人人熟悉并意料中的事情,都有它们自己的文化规则,而如果你想改变他人意料中的工时,你就必须事先说清楚。

显然的,在逐渐扩展的零工经济之影响下,40 小时的工作规则似乎也不再实用了。但这使我们更负起责任,确保雇主和员工都清楚表达自己对彼此的期望。

在我看来,可能你和你的雇主都不清楚你的雇佣要求。协议到底是 “我们将为您完成的工作产品 Y支付您 X”(不定时工作制合同——译注),还是您是一个较传统的受薪员工,在大家都熟悉的40小时工作周期待下被雇佣的呢?(标准工时制合同——译注) 如果您不清楚,您其实应该弄清楚,您的雇主也应该弄清楚。

如果其它安排能更好地协调您和您雇主之间的合法利益,您甚至可能需要重新与雇主讨论您的雇佣条款。请考虑向您的同行征求意见。如果您本着诚意和善意做商议,您没有理由不应该效仿箴言 31 章中那位妇女在经济上的精明。她谨慎地以合理的价格,提供高质量的工作产品(箴31:31),但也确保自己换取很好的收益,因为她必须满足家庭的需要(箴 31:18)。 一个讨神喜悦的谈判,要致力于达成有利于每个人的双赢局面。


译:Lin;校:JFX。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Does a Remote Worker Have to Put in 40 Hours?

Greg Forster(格雷格·福斯特)博士毕业于耶鲁大学,目前是三一国际大学的教授,也是多本书籍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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