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与神学
对大麻的娱乐性使用是罪吗?
2018-07-14
—— Joe Carter

2013年11月,科罗拉多州公民就其州宪法的第64项修正案展开投票表决。该修正案允许21岁及以上的成年人“个人使用和管有大麻”,同时允许以类似于针对酒精饮料的方式对大麻进行商业种植、制造、销售以及有效规管。 2014年1月1日,第一家售卖娱乐用大麻的商铺正式开业。

虽然新的立法仅适用于科罗拉多州(华盛顿州也已通过类似举措,但在所有其他州以及整个联邦层面,将大麻用作娱乐目的仍属违法),大麻的使用成为举国上下开始思索的问题。 对基督徒而言,最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对大麻的娱乐性使用是否构成犯罪。

问题的答案对许多基督徒来说十分明确。而诉诸于推理过程,运用圣经的原则,将对问题的阐释有所助益。

圣经中的相关说法

圣经没有特别提到大麻,正如你在圣经中也找不到堕胎、核武器以及许多其他具有争议性的现代议题。 然而,一些大麻拥护者搬出圣经——圣经的开篇——证明自己有理。

神说:“看哪,我将遍地上一切结种子的菜蔬,和一切树上所结有核的果子,全赐给你们作食物”(创1:29)。

由于大麻是结种子的植物,关于神是否赐它给我们作“食物”,就在正当考察范围内。然而在此之前应当注意,这句经文排除了一种用法:吸食,这也是娱乐用大麻最常见的使用方式。我们找不到任何一种食物是通过抽吸的方式被摄取。因此,只有当大麻构成食物的一部分并作为整体被使用,上述论据才有效力。

没有人为了改善口味往蛋糕里加大麻。将这种植物掺入食物,是为了对感官产生特定的影响,而不是让食物更美味。但假设有人真的爱吃大麻叶子,也从中获取营养,这会是罪吗?

类比推理与圣经的教导

为了提供以圣经和基督教伦理为根基的答案,我们必须运用类比推理。 詹姆斯·古斯塔夫森(James Gustafson)在《基督教伦理中的圣经地位》(The Place of Scripture in Christian Ethics)一文中,详细陈述了广为认可的依据圣经的类比方法:

人和人群的行为,若与圣经中相近情况下被判定为错误或抵挡神意的行动类似,或与圣经中被判定为正确或合乎神意的行为冲突,则被判断为在道德上有错。

而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某个行动或情境与圣经判定为错的行动或情境类似。法学家凯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对类比推理的应用说明如下:

类比推理思维结构简单:(1)A具有特征X;(2)B具有特征X;(3)A具有特征Y;(4)因为A和B均有特征X,推断B亦可能具有特征Y。

那么圣经提到过类似于娱乐性使用大麻、被判定为错误或抵挡神意的行为吗?诚然有一个经常提及的明显例子:醉酒(本文末尾列有涉及醉酒和谨守的经文)。圣经中的醉酒,指的是被酒精麻醉的状态。

推理如下:A(被酒精麻醉)具有特征X(对精神产生影响,即影响大脑功能,导致感知、情绪、意识、认知及行为发生变化)。B(被大麻麻醉)具有特征X。A具有特征Y(被判定为抵挡神意,即有罪的行为)。因为A与B均有特征X,我们推断B亦可能具有特征Y。

通过类比推理可以确定,既然被酒精麻醉有罪,被大麻麻醉也是罪。

什么程度构成麻醉?

反对大麻娱乐性用途的类比推理看似不容置疑,但要明确一点:圣经禁止醉酒,但并不完全禁止用酒,包括酒的消闲用途。 一个人可以少量饮酒,丝毫不带醉酒的目的。那么一个人可以少量使用大麻,完全不以沉醉其中为目的吗?

为回答此问题,我们必须确定,酒或大麻等麻醉物达到多少平均剂量,会产生意识受损的状态。

酒的衡量单位是“标准杯”,即含有约14克纯酒精(约0.6液盎司或1.2汤匙)的任何饮料。 一标准杯通常界定为含5%酒精的12盎司啤酒,或含12%酒精的5盎司果酒,或含40%酒精(标准酒精度80)的1.5盎司(一小杯)烈酒(蒸馏酒)。在美国大多数州,法定醉酒级别的确定,一般取决于中等体型女性饮完4标准杯,或中等体型男性饮完5标准杯后的步测。

然而,达到麻醉程度所需的大麻剂量要低许多。研究显示,摄入不足7毫克的THC(大麻中作用于精神的成分四氢大麻酚)就能麻醉人,约略相当于吸四口大麻烟。

如果是为营养和口味摄入大麻,那么不致造成麻醉效果的数量,约为200毫克大麻叶。这样从理论上讲,是有可能不带犯罪目的摄入大麻。 然而,几乎所有情况下的大麻娱乐性用途,都是为了达到一定程度的麻醉。这种情况下,摄入大麻显然是一种带有犯罪动机的有罪行为。

涉及醉酒和谨守话题的相关经文:

以弗所书5:18 不要醉酒,酒能使人放荡,乃要被圣灵充满。

加拉太书5:21 嫉妒、醉酒、荒宴等类,我从前告诉你们,现在又告诉你们,行这样事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国

彼得前书5:8 务要谨守、警醒。

哥林多前书6:10 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

箴言23:20-21 好饮酒的,好吃肉的,不要与他们来往。因为好酒贪食的,必致贫穷,好睡觉的,必穿破烂衣服

箴言23:29-35 谁有祸患?谁有忧愁?谁有争斗?谁有哀叹?谁无故受伤?谁眼目红赤? 就是那流连饮酒,常去寻找调和酒的人。酒发红,在杯中闪烁,你不可观看,虽然下咽舒畅,终久是咬你如蛇,刺你如毒蛇。 你眼必看见异怪的事,你心必发出乖谬的话。 你必像躺在海中,或像卧在桅杆上。 你必说:“人打我,我却未受伤;人鞭打我,我竟不觉得。我几時清醒,我仍去寻酒。”

以赛亚书5:11 祸哉!那些清早起来追求浓酒,留连到夜深,甚至因酒发烧的人。

何西阿书4:11 奸淫和酒,并新酒,夺去人的心。

哥林多前书5:11 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

以赛亚书28:7 就是这地的人,也因酒摇摇晃晃,因浓酒东倒西歪。祭司和先知因浓酒摇摇晃晃,被酒所困,因浓酒东倒西歪。他们错解默示,谬行审判。

马太福音24:48-51 倘若那恶仆心里说:“我的主人必来得迟”, 就动手打他的同伴,又和酒醉的人一同吃喝。在想不到的日子,不知道的时辰,那仆人的主人要来,重重地处治他,定他和假冒为善的人同罪,在那里必要哀哭切齿了。

Joe Carter(乔·卡特)是福音联盟的编辑,同时也在弗吉尼亚州阿灵顿(Arlington, Virginia)的麦克林圣经教会(McLean Bible Church)担任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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