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向怀疑论者和无神论者解释基督教信仰的真善美时,我总会遇到一个尖锐的问题:“圣经是不是支持奴隶制?”这个问题本身就很难回答,而基督徒的不同反应更让事情复杂化。有些信徒给出的答案不仅不能令人信服,反而会加深疑虑。比如,有些人一味美化圣经和教会历史,却刻意回避经文曾被用来为奴隶制辩护的事实。
但另一种极端看法同样有问题:一些批评者直接用现代西方价值观来评判圣经,却不愿先了解经文的历史背景。这种态度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恰恰是圣经对西方文明的深远影响,才让我们今天读到某些经文时感到困扰。
其实,圣经始终在推动人类尊严与平等的理念,最终促使各种形式的奴隶制走向消亡。关于这个观点,我想从四个方面来阐述。
现代读者读到圣经中关于奴隶制的记载时,往往会感到震惊。但在讨论之前,我们必须先明确两点基本事实:其一,奴隶制在古代世界普遍存在。正如历史学家格里森·阿彻(Gleason Archer)指出:“奴隶制......存在于所有有历史记载的古代文明中......它就像商业、税收或神庙祭祀一样,是古代文化不可分割的部分。”
其二,奴隶制不仅普遍存在,更被当时社会视为理所当然。以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为代表的古希腊哲学家就认为:人天生不平等,有些人注定该当奴隶。虽然也有少数特例,但这确实是前现代社会的主流认知。那时人们看待奴隶制,就像看待贫困一样:虽然可悲,却是不可避免(甚至自然而然)的生活常态。
这两点历史背景彻底改变了讨论的前提。我们今天之所以对圣经中的奴隶制记载感到不安,是因为我们已经接受了关于人类尊严与平等的价值观。但是,这些价值观在人类历史上绝非不言自明的道理,在古代近东地区尤其如此。
以《创世记》的创世叙事为例:在当时的历史语境下,它赋予了人类前所未有的尊严。在其他近东创世神话中,只有王室成员才配称为“神的形象”。但《创世记》第 1 章却宣告:无论贫富贵贱,每个人都是按神的形象所造。
今天我们把“人人生而平等”视为常识,但在古代这堪称革命性思想。早期教会的反对者塞尔苏斯(Celsus)就曾批评基督教抬高了人的地位:
犹太教和基督教最根本的错误就是人类中心主义。他们说神为人类创造万物,但这根本说不通......在神眼中,人类并不比蚂蚁蜜蜂更珍贵。
这种观点与现代唯物主义不谋而合:人和虫子差不多,没什么特殊价值。
我们或许厌恶这种论调,却很难从逻辑上驳倒它,除非你接受《创世记》第 1 章的世界观。
历史学家汤姆·霍兰德(Tom Holland)指出,正是这种世界观塑造了西方文明,使得现代人本能地反对奴隶制。他强调:“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其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真理绝非不言而喻……美利坚合众国最根本的思想根基,其实深埋在《创世记》之中。”
从创世的记载快进到第三章人类堕落后的世界后,我们会发现,圣经中的许多“英雄人物”都拥有仆人或奴隶,而摩西律法也为以色列人制定了关于奴隶制的具体条例。在探讨这些律法之前,需要特别注意:这些规定是针对古代以色列社会,而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永恒准则。摩西律法本身具有时效性,它自己都提到,这套律法只是个过渡方案,它只是更完美新约的预表(参《耶利米书》31:31-34)。
因此,将旧约律法视为永恒理想准则是一种误解。关于奴隶制的某些条例属于个案法(针对特定情境制定的判例)。这类律法的存在并不代表认可所规范的行为,就像现代制定赌博管理条例不等于赞同赌博。例如,《出埃及记》22:1 显然不是在鼓励偷窃:“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
即便是非个案性的律法,也往往带有特定历史背景。正如耶稣解释《申命记》24:1 关于离婚的条例时所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太 19:8)。这样的解读并非贬低圣经权威,而是根据历史处境的合理解释。圣经中的某些律法旨在指导特定历史环境下如何行事,这些许可性条例反映的可能是当时人的罪性,而非神对所有人的永恒心意。
因此,旧约中关于奴隶制的条例从来都不是永恒典范。要寻找理想范式,我们还得回归《创世记》1-2 章人类堕落前的光景。
但即便如此,旧约律法对奴隶制的规范,仍远较周边文明人道。古以色列的奴隶制与种族歧视或人口贩卖无关(参《出埃及记》21:16),而是植根于经济现实。在那种勉强糊口的经济环境下,还不起债的人当奴仆至少能活命。
以色列人不能随便虐待奴隶(见《约伯记》31:13-15),主人通常要和奴仆一起干活(不是光让奴仆伺候自己)。虽然圣经里把奴隶称为“财产”,但这不代表他们没有人权。实际上,旧约法律对奴隶的保护条款比其他古文明都完善——别的古文明只规定不能伤害别人家的奴隶,但以色列律法连伤害自家奴仆都要受罚(出 21:26-27)。
犹太学者纳胡姆·萨尔纳(Nahum Sarna)指出:“这种保护奴隶免受主人虐待的律法,在整个古代近东法典中绝无仅有。”克里斯托弗·莱特(Christopher Wright)也观察到:
迄今发现的近东律法中,唯有以色列律法要求主人对虐待自家奴隶的行为负责。而当时各国对逃亡奴隶的处置律例高度一致:必须强制遣返,违者严惩。
在引文后半部分,莱特特别提及以色列那条保护外邦逃奴的独特律法(申 23:15-16)。若神都子民切实遵行,当时的以色列将成为全世界逃亡奴隶唯一的避风港。
另一个例证:主人打死奴隶,律法要求“他必要受刑“(出埃 21:20-21)。“受刑”的希伯来原文很可能指死刑。这段经文并非说奴隶幸存就可免罚(21:26-27 已明确反对虐待),而是指出在奴隶未立即死亡的情况下,由于犯罪情节较轻,故不适用极刑。即便如此,这条律法对奴隶的保护力度仍远超当时惯例。马克·梅内尔(Mark Meynell)指出:“若定罪,主人将受惩处甚至可能偿命。这在当时简直闻所未闻,因为其他文明的法律仅惩处伤害他人奴隶的行为。”
《利未记》25:44-46 确实允许以色列人购置外籍奴隶。但这里的购置与人口贩卖无关,其动机也非种族或文化优越感,仍是出于经济考量。继续往下读就会发现,以色列人自己也可能沦为寄居外族人的奴隶(47-48 节)。
以色列奴仆与外籍奴隶的待遇确有差异。例如希伯来奴仆每逢七年或禧年便可获释(申 15:12-15),外籍奴隶虽偶有获释机会却无此保障。但他们仍享有安息日休息权、田间拾穗权及免受肢体伤害等保护(参见《出埃及记》21:26-27)。
尽管这些古代律法并非永恒典范,却折射出神对弱势者的眷顾。耶和华反复叮嘱子民要体恤寄居者,因他们自己也曾在埃及作过客旅(出 22:21;利 19:33-34)。
当我们翻开新约时,会发现这里的奴隶制与旧约中受经济规律约束的仆役制度截然不同。罗马帝国是前现代历史上规模最庞大的奴隶体系,罗马的奴隶占据了帝国人口的极大比例。学者凯尔·哈珀(Kyle Harper)指出:“罗马人创造了西方文明中少有的‘真正奴隶制社会’。”罗马奴隶制极其残酷,奴隶主对奴隶通常拥有绝对支配权。
与某些说法相反,新约从未认可奴隶制度。使徒保罗列举罪行时,明确将“抢人口”列为律法所禁止的恶行(提前 1:10)。保罗也从未劝导人们成为或继续做奴隶,相反,他鼓励奴仆抓住获得自由的机会(林前 7:21)。
新约中确实存在教导奴隶服从主人的经文(弗 6:5;西 3:22;提前 6:1-2;彼前 2:18),但我们必须注意前文已强调的语境原则:对生活在堕落制度下之人的指导,并不意味着认可该制度。告诉人们在特定处境中如何行事,与肯定该处境的正当性不能混为一谈。
更重要的是,新约通过颠覆支撑奴隶制的偏见与观念,从根本上动摇了这一制度。保罗写给腓利门的信就是典范:他将逃亡奴隶、新信徒阿尼西母送回主人家,却要求腓利门“不再是奴仆,乃是高过奴仆,是亲爱的兄弟”,并要“如同收纳我一样收纳他”(门 1:16-17)。
这个逃奴此刻竟拥有了使徒般的尊严。保罗实质上是在用一种新关系取代旧制度。正如圣经学者布鲁斯(F. F. Bruce)所言:“这封信将我们带入了一个让奴隶制度必然枯萎死亡的新境界......正式解放奴隶只是手续问题,不过是对已存在之新关系的法律确认。”保罗对腓利门的教导生动诠释了“在基督里不再分自主的、为奴的"的真理(加 3:28;西 3:11)。
当我们接受福音时,我们最根本的身份就得到了更新。“在基督里”成为我们最本质的标记。奴隶与主人之间曾经的鸿沟,此刻被他们共同拥有的新身份彻底覆盖。在等级森严的罗马社会,这无疑是颠覆性的教导,但这正是福音的要求。
在关于奴隶制的历史争论中,基督徒确实曾站在对立的两边。纵观教会历史,许多基督徒也曾随波逐流,接受了当时社会对奴隶制的默许。我们应当诚实面对这一点,避免轻描淡写地处理这个复杂问题。事实上,基督徒在这方面有许多需要悔改的理由。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系统性反对奴隶制的力量,恰恰来自基督教。早在古代教会时期,尼撒的格列高利就曾发表了一篇被誉为“古代世界对奴隶制最尖锐的批判”的讲道。他的独特之处在于,他不仅谴责奴隶主的暴行,更直指奴隶制度本身的邪恶。他的核心论点是:人都是按照神的形象所造。
你说你花钱买了奴隶?那我问你,你付的价钱能抵得上什么?理性值多少钱?神的形象值几个铜板?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造人’(创 1:26)。当你买卖一个拥有神的形象、受托管理万物的人时,到底谁才是卖家?谁又是买家?……神从不奴役人类,祂反而将我们从罪的奴役中解放出来。如果神都不奴役自由人,谁还敢自以为比神更有权柄?
到了 18 世纪末,人类历史上首次出现了一种共识:奴隶制本质上是邪恶的。这一转变的背后,是像威廉·威伯福斯(William Wilberforce)这样的福音派基督徒的推动。学者亚历克·赖瑞(Alec Ryrie)总结道:
废奴运动自始至终是一场宗教运动。新教徒反对奴隶贸易的理由很简单:即便圣经没有明文禁止拐卖人口,但基督的“黄金法则”是“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从这个法则来看,就绝对无法为绑架、贩卖奴隶的暴行开脱。就算有人接受奴隶制本身,也几乎找不到任何符合基督教伦理的理由为奴隶贸易辩护,事实上,几乎没人敢尝试这样辩护。”
圣经中的奴隶制确实是基督教批评者常提出的合理质疑,但我们同样可以反问这些批评者:你们反对奴隶制的依据又是什么?为什么奴隶制是错的?如果抛开黄金法则和“人是按神的形象所造”这些观念,还有什么能真正支撑人人平等的理念?
在无神论的世界观里,这个问题很难找到答案。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圣经在某些历史背景下允许奴隶制,就轻易否定它。相反,我们应当看到圣经带来的渐进性改变——如果没有这种改变,奴隶制或许至今仍被视为理所当然,甚至没有人会觉得有何不妥。
但基督教所宣告的真理,远比黄金法则或“人是按神的形象所造”更具颠覆性。它赐给我们一位甘愿为奴的救主——耶稣。(可 10:45)
基督教的核心信息是至高的神道成肉身,耶稣甘愿成为社会最底层的奴仆,为救赎我们献上自己(腓 2:7-8)。如果这是真的,即便我们无法完全理解神在历史中的作为,也仍有充足的理由信靠祂。而这一真理如此震撼人心——哪怕它只有一丝成真的可能,也值得我们用一生去探寻和思考。
我深信不疑,这真是奇妙至极的真理——那位创造万有的神,竟在基督里成为服侍我们的仆人。面对这样一位屈尊俯就的神,谁能拒绝祂呢?
译:MV;校:JFX。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Is the Bible Pro-Slave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