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与工作
法院关于工作场所“偏好代词”的裁决
2024-03-13
—— Richard Osborne III

在美国,自认为是跨性别/变性人的数量正在急剧增加,而这些人士也会要求他人在工作场所对他们个人使用“偏好代词”("preferred pronouns")这类要求也在增加。归根结底,即便是良善的宗教信仰者之间也会就爱邻舍意味着使用还是反对他们的所谓“偏好代词”存在分歧。但是,如果你的雇主要求你就某位同仁使用他要求的“偏好代词”,而你处于自己的良心又无法顺服,你的雇主能为这个解雇你吗?

和许多法律问题一样,答案是“视情况而定”。但最近的法院判决已经开始提供更明确具体的答案。这些答案看起来对有信仰之人越来越有利。举两个最近的例子。

梅里韦瑟诉哈托普案(Meriwether v. Hartop)

在梅里韦瑟诉哈托普案中,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裁定,不能要求一名基督徒哲学教授使用学生要求他使用的人称代词。

尼古拉斯·梅里韦瑟(Nicholas Meriwether)教授在肖尼州立大学(Shawnee State University,俄亥俄州的一所小型公立大学)任教 25 年,校方认为这位教授举止良好,“一尘不染”。由于他对自己的信仰非常认真,所以梅里韦瑟拒绝使用学生要求的“偏好代词”。然而,学校刚刚通过了一项相关政策,让他无法按照自己的宗教信仰而行。于是,梅里韦瑟将该政策告上法庭,声称它侵犯了本人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享有的言论和信仰自由权利。

第六巡回法院判决梅里韦瑟胜诉。根据言论自由条款(Free Exercise clause),大学必须对个人真诚持有的宗教信仰给予“中立和尊重的考虑”,但显然校方并没有这样做。法庭如此认定的理由有二:首先,在回应梅里韦瑟的宗教宽容请求时,“校方嘲笑了他,并将他真诚的宗教信念等同于种族主义。”其次,校方偏离了正常的调查和纪律程序,这进一步表明梅里韦瑟的宗教信仰没有得到尊重。

梅里韦瑟的言论自由案件获得了胜诉,因为“在学术环境中,教授的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是最重要的。”因此,大学不能强迫他确认他不同意的信仰。

克卢格诉布朗斯堡社区学校公司案(Kluge v. Brownsburg Community School Corporation

在克卢格诉布朗斯堡社区学校公司案中,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起初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在该案中,法院裁定当地一所高中可以强迫一名基督徒教师使用变性学生要求的名字和代词。

与梅里韦瑟案的情况类似,布朗斯堡高中也通过了一项政策,要求所有教师在称呼变性学生时使用该生要求的名字和代词。但身为基督教音乐和管弦乐队教师的克卢格反对使用对方要求的代词,并解释说这违反了他对个人宗教信仰的持守。

克卢格向学校提出了宗教宽容请求。具体来说,他要求允许他用姓氏称呼所有学生。起初,学校同意这是一个合理的妥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投诉的增多,学校改变了做法。学校不再允许克卢格使用学生的姓氏作为称呼,相反,学校只给了他一个选择:使用学生要求的名字和代词,否则就解雇他。

对此,克卢格根据《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第七章以宗教歧视和未提供便利为由提起诉讼。根据该法,雇主必须照顾员工的宗教信仰,除非这样做会造成“不必要的困难”("undue hardship")。当时,法院对“不必要困难”的解释是,对雇主而言,给予宗教宽容意味着做任何事情都会带来超出最低限度的成本。

考虑到这一定义,第七巡回法院裁定学校迁就克卢格的宗教信仰会带来额外困难。法院认为,克卢格的“只使用姓氏的做法与学校肯定和尊重所有学生的理念相冲突”,而他所要求的宗教宽容破坏了这一目标,因为它“导致学生感到不被尊重、成为攻击目标和非人化”。因此,法院认为,学校不必迁就克卢格的宗教信仰。

更多后续

然而,这并不是故事的结尾。在第七巡回法院做出不利判决后不久,最高法院在葛洛夫诉德乔伊案Groff v. DeJoy)一案中澄清了“不必要的困难”一词的含义。雇主不能再因为雇员的宗教信仰给雇主带来的成本极低而拒绝为其提供便利。取而代之的是,根据葛洛夫案,雇主现在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说服法庭“迁就员工的宗教信仰会导致成本大幅增加”。

由于这一标准的提高,第七巡回法院撤销了之前的判决,现在克卢格案正在按照这一更严格的定义重新审理。

底线是这样的: 尽管仍有许多不确定性,但联邦法律要求雇主照顾员工的宗教信仰——包括他们不使用偏好代词的信仰——除非这样做会给雇主带来大量增加的成本。因此,如果雇主试图强迫像梅里韦瑟和克卢格这样的人使用首选代词,他们通常可以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和《民权法案》第七章为自己申诉。

令人鼓舞的迹象

其他积极的迹象也是存在的。首先,公众舆论的趋势似乎正在发生变化。

在由我所在的贝克特宗教自由基金会(Becket Fund for Religious Liberty)发布的年度调查报告《2023 年宗教自由指数》2023 Religious Freedom Index)中,美国人对宗教多元化表示了极大的支持。超过 80% 的美国人(包括宗教信徒和无宗教信仰者)都支持自由实践宗教信仰的权利——即使这些信仰与公认的大多数人的做法相悖。具体到“偏好代词”,58% 的美国人同意学校不应该强迫员工使用首选代词,而 2021 年这一比例为46%。

其他方面的例子也令人鼓舞。例如,当爱荷华州的一所学校通过一项政策,要求学生使用其他学生喜欢的代词时,美国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在“家长捍卫教育诉林玛社区学区”案(Parents Defending Education v. LinnMar Community School District)中根据第一修正案否决了这一政策。奥巴马和拜登政府制定了一项名为“变性人授权”(Transgender Mandate)的政策,强迫有宗教信仰的医生和医院实施变性手术,但两个联邦上诉法院阻止了这项授权的生效,并解释说政府不能强迫医生违背他们的宗教信念行事。

20 世纪 40 年代,西弗吉尼亚州公立学校开除了几名耶和华见证人父母的孩子,因为他们拒绝向美国国旗敬礼。在一份保护他们言论自由的著名意见书中,副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Jackson)写道:“宪法的根本精神如星空中永不动摇的恒星,这精神就是没有任何官员——无论职位高低——有权在政治、国家主义、宗教或其他有关意见的事项上,有权指定什么是正统的看法,或强迫公民以言辞或行为认同自己的见解。”幸运的是,初步结果表明,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偏好代词”。


译:DeepL;校:JFX。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Early Court Rulings on Preferred Pronouns in the Workplace.

Richard Osborne III(理查德·奥斯邦三世)本科毕业于福音大学(Evangel University),后于维真大学(Regent University)获得法律学位,他目前在贝克特宗教自由基金会担任宪法学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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