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事工
教会该如何处理对长老的控告?
2019-01-25
—— Phil A. Newton

地方教会是个神奇的地方。教会成员和长老们并肩同行,彼此服事,互相学习,一起持守福音。

偏偏在我们呆过的每一间教会中,一定会出现某些成员不待见某位长老的情况。这可能和长老待人接物的能力有关——要么太高冷,要么太随意。也可能和他教导时的言谈举止有关——要么太过高深,要么味如嚼蜡。问题也可能出在他的家庭方面——他的孩子喜欢捣蛋,或者太太很少参与教会活动。这些异议不会令他失去长老的资格,但是这些问题却在侧面反映出他未必胜任长老一职,并且类似的事情会在教会里带来不和谐因素和流言蜚语。

保罗要提摩太教导以弗所教会:“那善于管理教会的长老,当以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劳苦传道教导人的,更当如此”。(提前5:17)但是保罗并不认为慷慨的敬奉是尊重长老的唯一方式。遵行申命记17:6的原则,他补充道:“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提前5:19)

保罗为什么要补上这么一句警告呢?因为他知道,作为得救的罪人,会众里一定会有人站出来控告长老的。我们应该怎么办?

领袖们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必然招揽口头是非。提摩太前书 5:19 中的“收”意味着“认为某人是对的” 。我们必须对那些散布于教会的不实指控说“不”——对任何人的不实指控都应该被终止,尤其是对那些看守羊群的(长老们)。

如何处理合法的指控

那么如何面对那些针对长老的合法指控呢?我此刻想到的指控并非违法乱纪的事儿:比如性骚扰或虐待家人等。那些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

可能有这么一位长老,说话总是恶意满满或内容不实。可能他面对那些意见不同的人,总是带着愤怒或找机会报复。或者他正试图掩盖一些罪行。长老们和会众一样,都是罪人。正因他们被赋予了特殊的责任,长老们更需要警戒自己,避免在品格行为上入了罪的网罗。长老们在生活方式上,必须为信徒做出悔改的榜样,在行为上必须竭力做到“无可指摘”。(提前 3:2;多 1:6)

如果有长老持续犯罪,那么教会成员就有责任通过保罗在提摩太前书5:19-21,分三步走的方式,来维护教会的合一和见证。

1.确认控告

如果指控被证明是错误的,教会成员们(不仅仅是其他的长老们)应当指责那个提出不当控诉的人。我们经常会互相误会。我们说的话会被误解,甚至举手投足、语音语调都可能造成误会。我们不应该急于指责或提出不实的批评。

尽管如此,长老们有时候确实会陷入亟需被纠正的罪中。保罗借鉴了申命记17:6中明确的方式:摩西在以色列族中给出了指示——在执行死刑前必须取证。所以,保罗引申了摩西的话说:“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提前5:19)

为什么保罗要求一个以上的见证人呢?如果有人针对某个长老心中积怨,或有人因为没有被选立为长老而对现任的长老怀恨在心。在以色列中,单一见证人是无法进行死亡裁定的,于是保罗把这个原则用在了教会里。在罪行公开之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必须陈述罪状。一旦罪行确认,必须以纠正过错为目的,宣布罪状。

尽管每个教会在处理上会有不同的侧重,通常需要两到三个见证人和其他长老们一起,与有过错的长老面质。如果涉及的罪不直接影响长老的职分(不涉及诸如:贪污、性犯罪或其他需要司法介入的暴力侵犯),我们需要做的是尽可能的挽回、和好。面质可以是简单的纠正错误。也可能涉及许多细节,比如在改正的过程中暂停长老的工作。

但是,如果被指控的长老不理会这个问责小组怎么办?那就应该遵循马太福音18:15-20的原则,进入下一个阶段。(译注:“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太18:17)

2.公开问责

保罗的语气是强硬的:“犯罪的人,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他,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提前5:20)“犯罪的人”(Persistence in sin,译者注:新译本译为“常常犯罪的”更加符合文本原意)强调了主动的、持续的犯罪。只有当犯罪的长老在私下面质时拒绝悔改,我们才会公开问责。“在众人面前”的应用则是让全教会听到这样的问责,会“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叫人惧怕可能主要是指向其余的长老们,但可以肯定的是公开的问责也会影响到全体会众。

关于公开问责的时候,是否取消长老职分的问题,保罗并未提及。威廉·孟恩思(William D. Mounce)认为“责备”或是“问责”依旧属于纠正挽回性的面质。当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与基督和好,重归教会中的肢体关系。但是我们必须假设,当事人不悔改的内心已经在“无可指摘”(提前 3:2)的条件上模糊不清了,所以,这足以让他失去长老的职分。教会应当撤销他的长老职分。

当然,在整个问责不悔改长老的全过程,情感和友谊一定会贯穿始终。所以旁观者的视角非常重要。

3.不可偏心

我在神和基督耶稣并蒙拣选的天使面前嘱咐你,要遵守这些话,不可存成见,行事也不可有偏心。”(提前5:21)这段经文可以有两个方面的应用:既不要缩短流程提前站队,也不要结党。

当一个教会忽略了保罗的“三步走”建议——确认控告、(若不悔改)公开问责和不可偏心——那么教会表现出的是对罪的软弱或是出于个人方便而轻看了基督的赎价和荣耀。

真爱带来改变

每一位长老都是需要上帝恩典的罪人,他们需要福音的更新。他们的一言一行随时都可能会给人带来不适——言者无心,听者有意。但如果长此以往,长老就会产生盲区。他需要在肢体相爱的关系中处理他的罪——这样可以在教会和世人面前做敬虔的见证。否则,会众就会不再警醒,罪会生根。那样对于被基督宝血赎回的教会来说,代价太大了。

长老的职分并不会使他免于上面所说的指责。但是会众也必须对选立为长老的人给予足够的尊重,这样他们才能谦卑、合宜、小心地问责长老。教会成员和众长老必须通过彼此负责的方式彼此服事。


译:何之是;校:Sean Hu。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How Should a Church Handle Accusations against an Elder?

Phil A. Newton(费尔·牛顿)在浸信会东南神学院获得博士学位;1987年在田纳西州孟菲斯市建立了南林浸信会(South Woods Baptist Church),并担任主任牧师一职。他和他的妻子凯伦,有5个儿女以及6个孙辈。费尔著有一些书,包括:《训导教会:牧师和会众如何建立领袖》,与布莱恩·克罗夫特同著《举行以福音为中心的葬礼》,与马太·舒马克同著作《教会生活中的长老》,与以及与罗杰·杜克和德鲁·哈里斯合著的《为神冒险:约翰·班扬著作中的敬虔》。他还是东南神学院装备中心的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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