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与神学
亚当是首先的人——这一点重要吗?
2022-04-08
—— Michael Reeves

福音派基督徒普遍反对把福音书“去神话化”(demythologization),例如,他们反对将耶稣的复活解释为对新生命原则的神话式比喻。福音派强烈主张复活的历史性至关重要。然而,一旦论及圣经人物亚当和夏娃,他们却往往更愿意视之为神话或象征。

本文的目的简单明了。我想要说明:对基督徒而言,相信亚当是一个历史人物、是全人类的祖先,这并非字面解经者的吹毛求疵,而是符合圣经的,神学上也是必要的。

亚当是历史人物

文本证据

创世记前几章有时使用 'ādām(亚当)一词来表示“人类”这一普遍概念(如创1:26-27),且因这些章节明显具有文学结构,有人便将亚当这一形象视为文学手法而非历史事实。那么问题就来了:我们必须作出选择吗?纵览全本圣经,我们发现使用文学手法展现历史事件的例子屡见不鲜:想想福音书描述尼哥底母夜间来见耶稣,或强调耶稣死时恰逢逾越节。多数解经者乐意承认,圣经作者会使用文学手法,以凸显所述历史事件的神学意义,引起我们的注意。“文学”(literary)表述并没有排除“字面含义”(literal)的准确性。

接下来的问题必然是:在亚当的例子里,将其看为“文学”手法是否排除了它的“字面含义”呢?圣经中提及亚当的其他经文表明,答案是否定的。创世记第5章、历代志上第1章及路加福音第3章记载的家谱均追溯至首位父亲亚当——尽管圣经家谱有时出于种种原因略去人物姓名,但从未添加虚构或神话人物。耶稣教导婚姻真理(太19:4-6),或犹大在犹大书第14节提到亚当时,并未特别说明什么来表示说亚当并不是历史人物,他们并不认为亚当与其他旧约人物有所区别。保罗谈到“先造的是亚当”、“女人乃是由男人而出”(林前11:8-9;提前2:11-14)时,也必须假设创世记第2章记载了历史事实。如果他意指亚当和夏娃不过是神话象征,代表了男人先于女人存在的永恒真理,那么他的论证就成了胡言乱语。

神学必要性

我们可将上述经文视为间接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说明圣经作者认为亚当是历史上真实存在的人物。间接证据十分有用,也非常重要,但我们还有更具说服力的证据。亚当在保罗神学中的角色,使亚当的历史真实性成为福音基本叙事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果确实如此,亚当的史实性就并非细枝末节,而是构成了基督教信仰的基础。

第一个例证来自罗马书5:12-21:保罗将“一人”(亚当)的罪,与“一人”(基督)的义做了对比。使徒保罗认为,尽管单数“子孙”(seed)和复数“众子孙”(seeds)差别细微,但仍有必要做出区分(加3:16),因此我们大可认为,他不会由于粗心大意,将“众人”写作“一人”。事实上,保罗多次以“一人”对比众人,而“独一性”(oneness)恰恰巩固了保罗的观点,即一人(基督)的一次救恩,涂抹了一人(亚当)的一次过犯。

整段经文中,保罗以谈论基督的方式谈论亚当(他说死是“因”亚当入了世界,在加拉太书第3章也用类似的说法,谈到万国“因”亚伯拉罕得福)。他能够谈及这“一人”犯罪以先、没有“罪”也没有“死”的时光,也能够谈到犯罪以后、自亚当起至摩西止的时期。保罗的意思再清楚不过:他认为亚当与基督、摩西(和亚伯拉罕)一样,都是真实的历史人物。不仅保罗的语言表明,他相信历史性的亚当,他的整个观点都建立在此基础之上。如果他将历史人物(基督)与神话或象征人物(亚当)进行对比,那么他的逻辑便无法成立。如果亚当和他的罪不过是象征,历史性的补赎自然毫无必要;消除神话性的堕落,仅需神话性的补赎。如果亚当只是神话,那么基督倒不如单单成为神圣宽恕与新生的象征——这样逻辑还更通顺。然而,保罗的故事里,罪、过犯和死进入了受造界,这是一个历史性问题,需要历史性的解决方案。

挪走亚当犯罪的历史性问题不仅将导致十字架与复活的历史性解决方案不合逻辑,更会使保罗的福音面目全非。罪与恶从何而来?若它们不是一人悖逆的结果,那么似乎只有两种选择:要么罪事先存在,而恶是神造物的组成部分;要么罪是个人主义的,几乎从无到有由各人带入世界。前者的一元或二元论否认了良善的造物主和其美好的造物,这显然不属于基督教的立场;后者近乎伯拉纠主义,即好人因模仿亚当而犯罪(并以此类推,因模仿基督而称义)。

历史性亚当在保罗神学中居基础性地位,第二个例证来自哥林多前书15:21-22及45-49。保罗再次揭示了一组严密的对照:死因首先的人亚当而来,第二亚当或末后的人基督则带来新生。再一次,保罗用描述基督的方式描述亚当;再一次,他将亚当视为死亡的开端,而将基督视为生命的源泉。

保罗写作哥林多前书时,哥林多基督徒有关死后身体问题的长期争论正达顶峰。为提供终极答案、解决这一牧养问题,保罗通过展示耶稣肉身复活的历史事实,使他们确信未来肉身的复活。耶稣复活的历史真实性是他这一回应的关键。既然如此,若保罗认为亚当是神话人物,却仍将其与基督相提并论,就愚蠢至极了。若这二者可以并列,那么基督的复活也可作神话解释,而保罗的整封书信也将随之失去重点、意义和冲击力。

如果我在上述段落中准确表达了保罗神学,那么一旦将历史性亚当从保罗的福音信息中拿走,这一信息必然受损。拿走历史性的亚当将使福音“去历史化”(dehistoricize),导致恶的起源需要另一套解释,而处理恶的问题,也由此需要另一套救赎方案了。

是否存在第三条进路?

通过对约翰·斯托得 (John Stott)所著《见证基督》Understanding the Bible,英文版49页)中某个理论的阐释,丹尼斯·亚历山大(Denis Alexander)提出,传统观点坚持历史性的亚当,反对者则认为历史性的亚当在科学上站不住脚,但第三条进路能够避免上述两种观点的尖锐对立(9-10页)。这第三条进路就是:我们虽绝对应当视亚当为历史人物,但并不必相信他是首先的人。根据亚历山大所说的模型,大约200,000年前,解剖学意义上的现代人类诞生;50,000年前,语言出现;随后,约6,000到8,000年前,神拣选了一对新石器时代的农夫农妇,并首次向他们启示自己。由此,神构建了“神人”(Homo divinus)——首批认识祂、灵里充满活力的人类。

诚然,这一综合进路颇具创意,它巧妙地绕开了因拒绝历史性亚当导致的神学鸿沟,但也为自身创造了不少重大问题。首先,应如何看待亚当的同辈。亚历山大说,前述解剖学意义上的现代人类遍满全地,已达数万年之久。他明智地避免将其理解为低人一等的生物,并强调“全人类,包括新石器时代活在世上的其他数百万人,都按着神的形象被造,无一例外”(238页)。如果不这么说,他将陷入尤其糟糕的泥潭:据他本人称,亚当夏娃诞生以先,澳大利亚原住民已经存在了40,000年——他们将沦为非人动物。亚当夏娃的父母作为非人动物,想必也将与这些原住民一起,成为饥饿“神人”正当的食物来源。

为避免上述情形,亚历山大的观点滑向了更危险的领域。他在解释亚当夏娃与其同辈的分别时,便已跨出了重要一步。他提出,亚当夏娃诞生之前,已有大量新石器时代人按照神的形象被造。将亚当夏娃分别出去、成为“神人”的事件,仅仅是“通过神对亚当和夏娃的启示......他们清楚明白了神之形象的现实意义”(238页)。那么,亚当和夏娃并非按照神形象新造的;他们出生便已带有神的形象,是一长串神之形象承载者的后裔。不同的是,他们现在明白了其中的意义(与神的个人关系)。

上述观点的第一个问题在于圣经根据。创世记第1和第2章特别指出,按照神的形象被造的是亚当和夏娃(创2:18-25重述了创1:27展示的事件)。经文并没有说,某些生物按照神的形象被造,而此后他们的后代才理解这一点。恰恰相反,创世记2:7似乎可作为例证,强调亚当的受造是直接的、特殊的创造行为。若该问题可以克服,随之而来的神学问题恐怕无法逾越,即,如果人类在亚当夏娃以前已经具有神的形象,那么我们仅剩两种选择:或者在亚当夏娃之前,还有一个首先的人被赋予了神的形象——这样我们便有了两个亚当,一个是首先按照神的形象被造的生物,一个是承载神的形象并首先理解其含义的人亚当;或者,若神的形象会随人类发展缓慢进化,那么我们便会看到一系列承载神之形象的人类始祖,和多个亚当。

上述观点不仅极不自然,也将滚雪球般迅速导致一系列后果。若正如亚历山大所言,具有神的形象是指与神建立个人关系,那么所有按着神的形象被造的人,只要尚未接受启示、了解其中含义,就一定是在犯罪。他们按着神的形象被造的目的,正是与神交通,而他们与神并无往来。尽管并未言明,亚历山大描绘的,实际上是沉溺于偶像崇拜的人类。因为他说:“在此(亚当夏娃的)时代之前,宗教信仰已然存在。世界不同地区的人们寻求上帝或诸神,以各种方式解释自己生命的意义。”(237页)因此,在该观点模型下,人类堕落之前就已有了罪。

假设神忽略了上述罪行(尽管理由我们不得而知)。但若祂如此行事,便与保罗在罗马书1:18-32中所言相悖。保罗解释道,神的忿怒显明在一切(不义的)人身上,并非因为人类未曾留心神对“按着神的形象被造”含义的特定启示,而是因为人们拒绝承认,创世以来,神在所造之物中的启示是明明可知的。事实上,根据罗马书1:18及其后经文,亚历山大笔下信奉宗教/崇拜偶像、生活在亚当之前的智人必定落在神的忿怒之中。即使罗马书第一章的内容能够与该模型调和,神的做法也相当奇怪,因祂竟为罪和拜偶像创造机会,却并未像之后对待亚当那样,提供行义和真正认识神的机会。

亚当本人呢?他蒙拣选接受启示,了解“按着神的形象被造”的意义,那时他已经有罪了。他受造本是要与神交通,然而他并未如此行事。那么他是暂时被判无罪吗?或者他始终有罪,只不过在创世记第三章,他首次故意犯罪?如果后者成立,那为何亚当先前无意识的犯罪可以获得饶恕,而后文又提到即使是无意识的犯罪也会带来罪咎(利5:17;诗19:12)?

神在为我们创造认识祂的机会以前,就创造了犯罪的机会——这一点反映了上述理论最令人困扰的地方,即理论中的神不知何故受制于不甚理想的环境。纵览整套观点,人们会觉得,其中的神不得不按照他人的规则做工,仿佛身处他人的宇宙一般。

亚历山大针对女性受造的经文注释清楚地体现了这一问题。根据他的说法,夏娃并非是由亚当的肋骨造成的,她与亚当一样拥有人类父母。他认为,创世记2:21的写作目的在于肯定男女互补(male-female complementarity)(197页)。毫无疑问,该段经文包含这一目的,但既然他将创世记2:21视为神话/象征,他也便无法在任何本体论现实基础上构建男女互补关系。若夏娃拥有独立于亚当的身体起源,那么尽管神可能出于神秘的理由意图肯定男女互补,祂并没有本体论的基础。换言之,祂此处的确认(以及祂在别处表达的肯定,至少是其中一部分——我们不得不如此推论)独立于现实存在。总之,神凭空捏造了一套神学。然而,一位被迫将意义赋予本身不具意义的事件(或未发生的事件)的神,并不像至高的造物主。

最后,亚历山大的理论模型迫使他以特定的方式解读创世记文本。这种解读给人的感觉,就像是把圆钉插入方孔。女人的受造再次成为绝佳的案例:“亚当认出夏娃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时,不仅认出了一个智人同类——当时周围有许多这样的同类——而是认出了一位信徒同工”(237页)。该解读不仅忽略了文本的具体内容(圣经后文引用了该段经文,可参见林前6:16-17及弗5:28-31,因此该具体内容十分重要),而且无法解释前文为亚当寻找“帮助者”的意义。如果创世记2:18-20表明了什么,那就是当时没有亚当的其他同类在场。如果仅仅寻找另一位信徒,为何要在野地各样走兽和空中各样飞鸟中寻找呢?又为何不提被带到亚当面前的人类?难道神不能简单地向周围的智人启示“神的形象”的意义,从而催生出所需的“帮助者”吗?

类似的逻辑导致了他对创世记6:2的解读。该节经文中,神的儿子们与人的女子通婚。在亚历山大看来,情况十分简单,即拥有活泼属灵生命的亚当后裔与同时代的智人通婚,而这些智人没有接受上帝的启示,因此灵里已死。相关教训也很明显:“不要与不信的人结合”,因为“很显然,正如6:5及后文对洪水的描述,神的审判将随之而来”(199页)。然而,如果创世记第6章与敬虔者嫁娶亚当血脉之外的不信者有关,那么当“敬虔的”该隐娶了亚当血脉以外的女人作妻子时,为何洪水的审判并未如亚历山大认为的那般降临(241页)?

我的建议是,尽管不失独创性,亚历山大的“第三条进路”坚持了历史性的亚当,但并不相信他是首先的人,因此无法为创世记文本提供前后一致的解读。这一理论导致的神学问题,远远超过其解决的部分。其中一些问题(如对创世记第6章的解读)无疑很小,仅仅表明他的理论模型缺乏内部连贯性,且与圣经记载存在出入。其他问题(如他对神作为全能造物主的理解)则极为严重,以致他的论点几乎无可救药。

亚当是人类始祖

亚当是人类的“头”

针对亚当与其他人类关系的争论总是趋于回归奥古斯丁与伯拉纠之间的长久论战。伯拉纠并未质疑亚当与其他人类间的血缘联系,但他认为,这一联系与救恩几乎完全无关。根据伯拉纠的说法,救赎与诅咒自始至终由个人决定:一个人受诅咒,并非因其潜在地连于亚当,而是因其模仿亚当犯罪;同理,一个人得救,并非因其潜在地连于基督,而是因其模仿基督行义。换言之,救赎和诅咒不在于一个人是否获得与亚当或基督相同的身份,而在于一个人希望分享何种命运——亚当的或基督的,并做出相应模仿。奥古斯丁回应道,首先这根本无法与罗马书5:12-21互相协调。罗马书指出,众人因亚当的罪而被定罪,因基督的义而被称义。根据奥古斯丁对保罗书信的理解,神通过两人处理全人类的问题:亚当——首先的人、人类的头;基督——神新造的人中的首位和头领。

为何亚当的身份及其与他人关系的问题会不断回归奥古斯丁-伯拉纠论战?原因似乎有二:(1)该论题十分基础,不可避免,因为它代表了基督教福音与另一套理论间的分歧,后者采用完全不同的方式处理神与救恩;(2)即使是最复杂的现代构想,也仍未脱离该辩论的基调。例如,有人认为亚当和夏娃实际上是一群(可能是新石器时代的)人的象征。罪在其中出现,并蔓延至全人类。此处,伯拉纠主义的问题被简单地从大部分人类转移到了少数原始人身上,这些原始人生活的时代是如此古早,以致前述问题看似可以忽略不计。

奥古斯丁-伯拉纠论战的基础似乎很难回避。否认亚当是决定人类命运的“头”,便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导向对个体命运的个人主义解释。个人自觉自主的程度越大,就越倾向于将基督视为榜样而非救主。

本体论根基

再一次,丹尼斯·亚历山大在其理论中精明地避免了此类陷阱。尽管他非常清楚承认亚当作为旧人之首的神学必要性,他提出了一种不同的方式,将前述神学事实与自己的观点——亚当不是首先的人——相结合。他的做法很简单,即将亚当作为人类元首的法律或行政地位与亚当作为人类自然元首或始祖的观念分开。那么,在某个特定时刻,神任命亚当为头领,不仅是每个“神人”的头领,也是每个智人的头领。由此,亚当首次(有意)犯罪时,神可以将这罪归咎于每个智人,不管他们是否与亚当缺乏本质联系。那时,尚未获得启示的澳大利亚智人(这里以先前提过、与亚当的新石器时代社区无关的族群作为例子)在神面前就是有罪的了。

然而,亚历山大将亚当行政性的领导地位与他在自然和血缘上的领导地位分开,使同样的问题再次出现。首先,神仍然做出了没有本体论基础的神学确认。亚当被任命为人类的“头”,而在物质现实中并非如此。因此,神将罪归咎于毫不知情的澳大利亚原住民,这一做法似乎相当武断。亚当与地球另一端的智人之间毫无联系,因此神宣布他们应当分担亚当的罪咎,将完全出于一时兴起。

然而,圣经中的元首概念并非如此。圣经中特别提到,神对个人的审判如何影响其后代(因此旧约圣经充满了家谱)。相关案例不胜枚举,我们只要看看神对亚伯拉罕、雅各和大卫的祝福,或对约雅斤诅咒如何影响他们各自的后代就了然于心。从相反的角度,人们认为利未“藉着”亚伯拉罕(纳了十分之一),是因为他“已经在他先祖的身中”(来7:9-10)。换言之,个人的元首地位或总体性质从来不会与实际联系相脱节。

如果我们要从如何“在亚当里”出生的讨论转向对基督徒如何“在基督里”的研究,那么实际联系就显得尤为必要。新约圣经中,基督徒从未因任何毫无事实根据的神圣法令而获得新生或被称义。相反,信徒藉着圣灵与基督真正实现了本体论上的联合,从而归入基督的身体。若圣灵不曾建立上述联合关系,则基督徒的义将沦为“法律拟制”(legal fiction)。这一原则在两个方向上适用:通过圣灵与基督联合,以及通过肉身与亚当联合。重要的是本体论上的关联。如果全地的审判者行事公义,这两项联合都不能仅仅是法律上的假设。

暗示神可以立(亚当或基督为)行政性的“元首”却不提供本体论基础还会导致另一个问题。我们再次以基督徒与基督的联合为例,这一联合与”与亚当联合“形成对照。想象一下,神通过神圣法令,白白使人称义,但实际上,圣灵并未将基督徒与基督联合起来。这种理论缺了什么?圣灵。因此它不需要三位一体。如果保罗的”亚当——基督“类比成立,那么智人可以在毫无真正联系的情况下与亚当联合。这样的推论会使我们采取次三一论(sub-Trinitarian)的救赎观。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哥林多前书11:3的逻辑暗示,若夫妻间缺乏本体论联系,说丈夫是妻子的头会很奇怪;而说父上帝作为基督的头,不需要任何父子间的本体论联系,则令人担忧。将如此轻率的本体论观点引入三一论,会使人陷入亚流主义(Arianism)或三神论(tritheism)。当然,暂时还没有人试图采取这一观点,但我们有权质问,为何不同情况下处理“元首“问题的方式差异如此巨大。

从圣经和神学方面看,如果物质现实中,亚当并非全人类的始祖,那他就不可能成为全人类的“头”。间接的经文证据似乎表明亚当是全人类的本源(徒17:26),除此之外,从神学角度,我们也不得不认为,既然亚当被视为全人类的“头”,他也必须是全人类之父。

基督披戴我们的人性

早在纳西昂的格里高利(Gregory Nazianzen)将之清楚阐释以前,使徒后的教会(post-apostolic church)很大程度上由如下思想塑造:在道成肉身中,基督并未承担的受造物无法“治愈”或得救(见沙夫编著Nicene and Post-Nicene Fathers,英文438页)。本质而言,这一思想试图将希伯来书2:11-17的内容系统化。经文的内容为:基督该与祂所要救拔的人相同,祂要照样成为血肉之体,使那些处在死亡诅咒下的血肉之体能够死而复活,重获新生。因此祂并不采取天使的形体——那与我们无关——而是成为血肉之体,好让祂自己与我们相同,从而真正救拔我们。异端破坏基督真实的人性,从而破坏基督的救恩,而正是前述的神学使教会免受这些异端的侵害。

如果亚当不是全人类的祖先,而只是智人多个互不相关分支中的一员,那么格里高利的说法就不能令人信服。如果基督并非取了我的肉身,而是取了另一批人类的肉身,那么祂就不是我的同胞兼救赎主。因为如果使徒后的教会对希伯来书第2章的解读正确,那么重要的不是基督披戴了任何人性,而是祂披戴了“我们的”人性。

结论:历史性亚当至关重要

当神学教义脱离历史的束缚,它们总是更容易与其他数据和意识形态互相协调。而且,许多教义显然在本质上与历史上的基督教并无直接联系。

我的论点是:亚当的身份,及其作为人类肉身始祖的角色,并非随意可丢弃的教义。亚当的历史现实性作为重要的手段,保证了基督教对于罪和恶的解释以及对于上帝的理解,也维护了道成肉身、十字架与复活的基本原理。亚当是全人类肉身的始祖,这一点显示了神在亚当中给我们定罪的公义(由此及彼,神在基督里救赎我们的公义),也保护了道成肉身的逻辑链条。若有人别出心裁地解释前述两项信念,必然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

编注:本文摘自《基督徒应接受进化论吗?——圣经与科学的回应》(Should Christians Embrace Evolution: Biblical & Scientific Responses)一书中作者撰写的相关章节。


译:Alice;校:JFX。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Does It Really Matter Whether Adam Was the First Man?

Michael Reeves(迈克尔·里弗斯)博士是英国牛津大学,联合神学院(Union School of Theology)的院长和神学教授。他著有多本书籍。并且是林格尼尔教学系列《英国改革宗和清教徒》的特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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